近期,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孙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某诉至安图县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63000元,利息28350元,合计85350元。经办案法官与王某沟通,王某称该债务系其与妻子迟某的共同债务,该笔借款主要用于二人生活所需和迟某治病,向法院申请追加迟某为被告。
而迟某表示,自己与王某早已口头协议离婚,但尚未办理离婚手续,并不知道本案中借款63000元的事实,治病也没有花费王某的钱。庭审中迟某提交三家医院的住院病历、门诊手册、医疗证等证据,证明为自费治疗疾病,而王某则未能提供其为迟某治疗疾病的证据。
借款是用于共同生活所需和给对方治病,当然要一起还。
迟某说,早就协议离婚了,我不知道这笔债,治病也是花我自己的钱,凭什么要一起还。
法官判决:本案中迟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且其事后拒绝追认,王某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形成的钱款,又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迟某无需承担责任。
【新法速递】
关于哪些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1064条给出了明确的意见。【《民法典》1064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夫妻“共债共签”,或者一方事后追认;二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三是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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