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继承纠纷如何解决?出现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怎么办?

  家理律师事务所咨询:出现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怎么办?

  1、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

  2、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如: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非法扣减继承人应继遗产份额和遗赠财产的数额的行为;法定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遗产分割时,未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行为;非法剥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遗产的权利,或者非法扣减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的行为。这些继承纠纷均可依法进行处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避免或减少遗产纠纷,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互助和社会安定,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发展。

  3、解决途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一)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民法典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房产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家理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分享:

  案情简介:
     
       
2013年林女士的母亲去世后,为便于照顾老人,林女士一家将林大爷接到家中一同居住,2014年林大爷表示想要回到自家老房中生活,但当时该套房屋是哥哥林先生在居住。

  林先生表示想要父亲住回老房子可以,但林女士必须签订一份放弃继承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为满足老父亲的心愿,2014年8月31日林女士签订承诺书:“我哥哥和我嫂子负责我父亲今后所有养老送终的费用,包括租房、看病、雇保姆的费用,我可以放弃一切财产继承权,包括存款、房产”。林先生得到承诺后,将老人接回老房中,同年10月老人被哥哥一家以更好的照顾老人为由,安置到养老院生活。

  2019年,林大爷去世后,林先生屡次要求林女士放弃继承,林女士几经思量,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办案过程:

  林女士委托家理律师以法定继承为由起诉林先生,经过细致梳理,家理律师认为我方从未放弃过母亲部分的继承份额。而对于父亲这一部分的继承份额,因为这个承诺是在父亲生前做出的,我们不认可其放弃的意思表示,哪怕这个继承承诺书是有效的,也应是附条件的生效。

  也就是说,如果林先生确实负担了父亲养老送终的全部费用,赡养了老父亲,则我方林女士可以放弃承诺的继承份额,反之则承诺书无效。

  确定这一办案思路后,如何推翻承诺书中放弃继承的生效条件成为了本案关键点。由于我方林女士手中的证据材料较少,于是我们向法官申请调取的林大爷生前所有的银行存款记录及流水,加班加点对老人生前的各项支出进行细致梳理。从证据和法理两方面入手寻找有利我方的关键点。

  挑战与机会总是并存的,据案件开庭不足48小时的时候,我们收到了被告方的证据材料,这份材料中不仅有老人的银行存取款流水记录还有老人的病历、住养老院的各项花销记录,材料量大且繁杂。家理律师凭借敏锐的办案触觉发现,这份材料中隐藏着诸多有利我方的关键性证据!深挖材料定能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但如何才能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内,将案件和所有证据以表格化的方式深度梳理出来,预留出充足时间对我方林女士进行详尽庭前辅导?家理律师选择通宵工作与时间赛跑!

  经过一夜不眠不休的整理, 家理律师完成了对所有证据的深度梳理,并发现有利我方的四大关键点。

  第一、短短五年间,老人的90多万存款近乎花销殆尽,但多项大额支出并未用于老人养老。

  经我方细致计算,家理律师发现老人生前共计有九十余万存款,但是在2014年10月老人被送入养老院直到去世的五年里,这笔存款已被花销殆尽。而在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仅有三十余万是老人的真实花销,其余六十余万元的花费用途则无从考证。

  第二、双方对老人的养老送终事宜进行过详细的约定,但林先生并未尊重过老人意愿及协议约定。

  通过林先生提供的双方聊天记录,我们发现双方讨论是否将老人送入养老院的记录多达6次,并且多次讨论老人的病情以及相关护理问题。

  在承诺书中有为老人雇佣保姆的相关约定,并且根据我方查阅的证据可知,老人生前曾提出过“想聘请保姆照顾自己” 居家养老的要求,但被告不曾尊重老人意愿,在2014年8月31日在我方林女士签署了这个承诺书后,同年十月老人就被林先生送进了养老院,直到去世。

  第三、2017年,林先生曾逼迫我方林女士协助过户涉案房产.

  2017年的时候,林先生在微信中给我方林女士留下了这样一段话:“下周六之前一定要来和我把房屋的问题说清楚,如果说不清楚,那父亲那里我就不去了也不管了”。这一录音可力证林先生不顾念亲情,在老人生前就萌生了将房屋侵占到自己名下的强烈意愿。

  第四、老人生前无糖尿病,病历中有多次购买胰岛素记录,花销存疑。

  据林女士和养老院护工所说老人没有糖尿病,但通过对老人病历的详细梳理,家理律师发现病历记录中屡次出现以老人的名义购买胰岛素的记录。

  法庭之上面对强势被告,家理律师紧抓关键证据,逐一反击,首先我方依托详实的证据表格指出老人生前存款90余万,而林先生提供的材料中合理花销记录仅有30余万,有60余万花销不明。林先生承认其中20万用于其子女留学,另外的40万无法说清花销明细,只能反驳道:“就是给老人花费了”。

  其次我方请求法官让林先生阐述是基于何种情况,在微信中强势要求我方林女士配合过户老人名下房产,法庭上林先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我方利用这一点向法官直观的释明,林先生不仅霸占老人的房屋不让老人居住,同时在老人生前就想将房屋占为己有。

  再次,我方要求林先生解释在老人没有糖尿病的情况下,却有老人屡次购买胰岛素记录的问题,证据面前,林先生承认是自己动用老人的医疗份额为自己购买了胰岛素。家理律师乘胜反击道:这种情况下,上述所谓的30万元老人合理花销中的一部分其实并没有花到老人身上,老人养老也从未动用过林先生夫妻的经济收入。

  法庭之上,家理律师步步紧扣核心问题,逐一击破对方谎言,力证老人生前在心理、经济双层面均不曾依赖过林先生,最终法官也认可了我方思路。、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最终在我方证据材料极少的情况下,为我方林女士争取到40%的房屋份额。

  家理律说:

  本案在我方当事人拥有较少证据材料且明显不利于我方的情况下,巧用对方证据,实现逆风翻盘。在我们为林女士感到高兴的同时,不禁要回顾下本案热点问题: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还有反悔的余地?

  根据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也就是说,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因此,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所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承诺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放弃继承,其实质为预先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行为。生活中,这种意思表示通常属于附期限或者附条件的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并非完全不可以反悔,应该根据反悔原因、反悔时间、对其他继承人的影响等因素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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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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