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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一名智障女孩在家人的安排下结婚,但婚姻不尽如人意,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的离婚案件,并裁定婚姻无效。
90后女孩王某从小就患有精神发育迟滞。她通常沉默寡言,难以沟通。2011年,王获得二级伤残证书。2016年,在家人的安排下,王结识了年纪稍大的年轻人张。两人凭民政局的执照结婚,但之后王的婚姻生活并不顺利。2019年,王的父亲向法院申请判决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0年,王的父亲代表王向张提起离婚诉讼。
南通通州法院认为,行为人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王某从小就患有严重的智力残疾。在婚姻登记时,他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对婚姻行为及其后果缺乏充分的判断和远见。他与张某的婚姻登记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共同生活中,王某的智力残疾无法治愈,两人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被宣布无效。
法官说
长期以来,精神病群体的婚姻问题一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涉及到婚育人权、家庭伦理、优生学和法律禁忌等多个问题。精神疾病患者由于持续或间歇性缺乏认知和行为能力,无法理解婚姻的真正含义,难以履行家庭成员的义务,无法建立和维持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有些不适合结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精神病患者为了“延续家庭传统”、“庆祝幸福”和“寻求生活支持”而在家人的安排下结婚生子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是精神病患者的男女“互相迁就”,有些是身体残疾者和精神病患者的结合体,还有农村地区贫穷的老年男子娶“傻老婆”的现象。
本案中,王某从小就患有严重的精神发育迟滞,至今未治愈。他缺乏对登记婚姻的社会意义和法律后果的认识,无法过正常的家庭生活。他应该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患有婚前不应结婚的内科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因此,法院没有判决他的离婚,而是裁定他与张某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精神疾病群体有不同的条件和不同的程度,许多家庭角色难以履行,如经济收入,照顾老人和携带年轻人,以及情感交流。面对现实生活,这种特殊群体的婚姻更容易产生矛盾和破裂。离婚诉讼一旦启动,就涉及到一系列问题,如精神病患者的精神状态识别、监护人的确定以及离婚后的生命保护。这种离婚纠纷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很复杂。有人建议,在处理这类群体的婚姻问题时应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