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刚才,有人在离婚5年后仍然负债累累!-通过假离婚把财产给一方以逃避债务的伎俩是完全不可能的。

介绍

一、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认定和追收的家庭财务案件。最突出的是,双方离婚,并将其财产归于一方,以避免履行债务,但在离婚5年后,他们仍然被法院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二,债务发生在7年前,离婚发生在5年前。诉讼时效到期了吗?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申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和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索赔的时效期限确实是一个难点。通过本案确立的判决规则,法院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打击了通过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

三、诉讼不是诉讼,要停止诉讼。早在2018年1月,由于“小马奔腾”案,金环正式提出了“家庭金融”的概念,启动了婚姻与经济关系的交叉研究,并提出了许多隔离和反隔离金融风险的建议。请参考本文末尾的金圆提示。

判决的要点

请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时效期间和对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债务人。

判断逻辑链

一、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因一方不履行,经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将绝大部分财产以另一方的名义进行,这种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未能实现。

3.请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和请求对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债务人。

重大案件

原告:朱穆松

被告:阮谋民

原告朱慕松与被告阮慕敏于2019年5月17日提起股权转让纠纷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此后,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9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2012年3月26日,原告朱穆松与外人亮(被告的前夫)和朱签字《股份转让协议》,同意原告以531.4万元的价格将上海文二多实业有限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亮,4月25日之前支付150万元,5月25日之前支付150万元,6月25日之前支付181.4万元,其余50万元待其他项目完成后支付协议还规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梁未按协议付款。2012年6月14日,原告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分院提起诉讼。(2012)二(商)第395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第一审民事判决。梁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二审民事判决(2012)沪民4(商)中字第1059号结案。上述一审、二审判决的主要文本均确认良应向原告支付朱慕松人民币。判决生效后,梁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推荐阅读:范雯怀孕离婚协议书

因此,原告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2013)扬字第199号、(2014)扬知府字第130号],但法院未予执行。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查阅档案,发现被告阮谋民、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阮谋民与陈某亮于198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21日经上虞区民政局同意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位于上虞区临街房,上述财产归女方所有。车牌为上海F ,上海J ,浙江D ,均为该男子所有。同时,对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约定,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男方承担和享有。

原告朱慕松的诉讼请求为:1 .经依法确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第1059号民事判决第4号(民)最终判决认定的良的债务(由良支付给原告人民币48.14万元)为被告阮谋民、良夫妇的共同债务,被告阮谋民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4第3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4日裁定,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亮(亮支付原告481400元)与亮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empirenews.page--]

法院观测点

原告朱穆松于2012年3月26日与外人梁(被告的前夫)和朱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良向原告朱穆松支付人民币481400元。股权转让发生在被告与梁结婚期间。因梁不履行债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梁与经民政部门同意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将大部分财产归于被告人阮谋民名下。这一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了原告合法债权执行的失败。由于本案涉及的债权发生在被告与梁结婚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在婚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个人名义主张夫妻一方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成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规定,应认定梁在本案中所涉债务为梁与被告阮谋民的共同债务。因此,原告主张该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主张该债务应被共同和分别清偿,这一主张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并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辩称,本案中的金额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没有证据,债务应该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这不符合法律。此外,他的辩护声称债务是非法的,缺乏证据,所以法院不接受。对于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意见,法律明确规定,时效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债务人。因此,被告的意见不符合法律,法院不会接受。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深圳如果男人出轨了离婚财产怎么分,出轨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 深圳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婚姻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 深圳如果男方不同意离婚怎样才能快离,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离婚
  • 深圳起诉离婚必须要请律师吗?,深圳起诉离婚必须要请律师吗知乎
  • 上海市诉讼离婚律师,诉讼离婚必须找律师吗
  • 深圳起诉离婚必须找律师吗
  • 律所推荐: 北京律师事务所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