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能为领导人或名人夫妇办理离婚登记吗?
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在家为任何人办理离婚登记。
我们接触到一起婚姻登记机关根据领导的指示到领导干部家里为领导夫妇办理离婚登记的案件。事件发生后,领导人的妻子食言,认为双方都没有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个程序是非法的,她当时在家里受到那个男人的威胁,无法表达她的真实想法。婚姻登记机构挨家挨户的离婚登记本身就具有威胁性。因此,该妇女和她的律师请求逐步取消离婚登记。当然,无论双方的离婚意愿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取消离婚登记。因此,我们只能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撤销离婚。
目前,一些领导干部或社会名流,在夫妻关系破裂后,提出离婚,但他们认为自己不同于普通人,所以他们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现场离婚登记服务。在这方面,婚姻登记当局的一些领导人还要求婚姻登记员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的领导要求婚姻登记员这样做是错误的。婚姻登记机关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在家庭离婚登记程序中的要求。此外,在家中登记离婚时,婚姻登记当局可能无法预测双方所处的环境,是否存在来自另一方的胁迫,以及双方是否能够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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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人民法院最终是否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程序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应当为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当事人因卧病在床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代理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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