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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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如果一方为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支付更多的义务。离婚期间,另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者财产归双方所有时,双方同意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如住房。
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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