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离婚纠纷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上海市第一中学七中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美,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龙爷村3队世家榜40号。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龙路55弄42号201室。

一审上诉人与一审被上诉人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26日作出的(2002)民(民)字第2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范美拒绝接受该决定,并向法院提交了重审申请。2006年2月8日,经上海市第一中学民一(民)监字(2005)第456号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再审。再审期间,原调解的财产部分应当中止执行。法院依法组成新的合议庭,于2006年2月21日举行公开审理。一审上诉人、一审被上诉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审查明,张倩东与范美于1992年相识相爱,1994年2月登记结婚,1995年2月7日生下一女钱佳怡。婚后,丈夫和妻子经常吵架,甚至为琐事争吵。自2001年4月以来,双方一直分居。分居期间,钱抚养和没有支付抚养女儿的费用。2002年5月29日,钱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提起离婚诉讼。

调查还发现,董的月收入为1500元,的月收入为500元。1996年3月,栋、栋的母亲朱等人共同申请在高桥镇三岔岗村五队建造一栋上下两层房屋(面积15平方米)。该房屋于2000年11月被拆除,栋、栋的母亲等共同接收了三套房屋进行拆迁安置。1998年4月,和母亲许共同申请在高桥镇村三队增建一层53平方米的楼房,改建一层37平方米的上下楼房。

一审认为,张倩董和范美都同意离婚,应该被允许。对于孩子抚养,由于双方的女儿都和张倩董生活得比较稳定,所以张倩董抚养更合适。钱要求支付女儿分居期间的抚育费,这是应该支持的。对于范美和她母亲共同申请建造的房屋,双方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且无其他诉讼,本案无法确定房屋所有权。对于张倩东、范美、张倩东的母亲共同拆迁的三套房产,范美要求对上述三套房产进行产权主张,因为该房产涉及外人且未分割,本案难以一并处理。鉴于双方目前分居且各有一套住房,本案不处理上述有争议的房屋,双方应分别索赔。因此,决定:1 .张倩董和范美获准离婚;2.双方所生的女儿钱佳怡与董同居。自2002年11月起,范美每月支付女儿150元的抚育费,直至女儿18岁。3.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范美将支付东丈女儿的抚育费人民币2850元。4.董、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分别归他们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双方承担。

判决后,范美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取消原一审判决的第2项和第3项,并将女儿的监护权判给她

原审二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与董自愿离婚;2.双方所生的女儿钱佳怡与董同居。自2002年11月起,范美每月支付女儿150元的抚养费,直到女儿18岁。范美每两周在周六下午1: 00拜访张倩董的女儿,并在当天晚上8: 00前归还。张倩董有义务帮忙。3.在双方分居期间,范美将在收到本调解文件之日起15天内支付东丈女儿的儿童保育费。2.850元(2001年4月至2002年10月);四、在双方各自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五、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双方负担;六、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在重审此案时,范美声称,原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涉及外人,没有分割,并要求其单独索赔。然而,原二审法院并未具体说明它仍然享有要求获得该房屋的权利。因此,当二审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时,被驳回。因此,请求撤销原第二审民事调解书第六项,确认其有权居住和使用高桥市龙路55弄42号201室的房屋。钱辩称,经原二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钱拥有钱办公室的房屋,拥有办公室的房屋。原二审调解书第四项、第六项表明了双方对包括房屋在内的财产处分的意见,要求维持原二审调解书。

再审后,发现一审原判认定的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公民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与钱就双方离婚及子女问题达成的协议抚养真实地表达了双方的意愿,应依法执行。关于房产部分的处置,由于、董、董的母亲共同取得的安置用房以及和其母亲共同申请建造的房屋均为外人所有,本案不予处置,双方可分别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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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二审调解协议内容未明确陈述双方争议的房屋问题,未能保障当事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法院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53条第1款第(3)项和第10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学(2002)第2876号民事调解书第4、5、6项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明第一中学(2002)第5806号民事判决书第4项;

其次,和董现在拥有自己的婚前财产。除双方有争议的房屋外,和董各自办公室的剩余财产归双方所有。

原第一、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董负担。

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首席法官丁玉贤

唐法官

代理法官沈

2006年3月24日

作家冯建

田帅是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的首席律师,山东人,中国无忧找律师教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期间,他处理了大量的婚姻和家庭案件,如离婚和继承。善于经营,以诚待人,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北京叶丁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北路33号大鸿基大厦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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