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应该如何处理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

由于各种原因,许多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其子女的名义登记共同投资购买的房屋。因此,在如何分割离婚房产的问题上,一方甚至双方都声称以其子女的名义拥有的房子实际上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并要求法院进行分割。

对于这类房屋,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内容来处理,因为房屋是以孩子的名义登记的,自然是孩子的财产,父母离婚时无权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的证明,但应根据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以其子女的名义登记的真实含义来综合判断。这位离婚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以该律师代理的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例,解释如下:

我的客户王先生(化名)和李女士(化名)已结婚多年。尽管他们名下已经有了房产,但出于投资考虑,他们准备再次购买第二处房产。考虑到他们的身份不允许他们持有太多的房地产,双方决定以他们20岁女儿的名义购买。经过多次操作,双方共同出资560万元,以女儿王某(化名)的名义登记了所购房屋。由于夫妻关系破裂,王先生聘请婚姻律师为其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分割上述全部财产。

由于第一套房子是以丈夫和妻子的名字登记的,所以离婚时不会有任何争议。但是,第二套房子是以女儿的名义登记的,其分割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纠纷。此外,在权利得到确认之前,不能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分割。有鉴于此,王先生应先提起所有权诉讼,在确认房屋所有人为夫妻双方后,再将房屋分割为离婚财产。

为了实现王先生的上述分房目标,律师的首要工作就是寻找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虽然房地产权属证书是确定房地产权属的依据,但证书中登记的事项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所谓对外效力,是指不动产登记后,善意第三人与登记权利人根据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基于登记信托进行的不动产交易。内部有效性是指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确定房地产的真正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以其女儿的名义登记了房屋。仍然无法判断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给女儿的礼物,或者仅仅是以名字买房子,需要收集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一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子是借用名字买的,法律就会明确承认房子的主人不是他们的女儿,而是丈夫和妻子。只有这样才能为将来所有离婚房屋的分割打下基础。

在确定了法律依据后,这位律师开始了复杂的证据收集工作。经过一番努力,我终于找到了关键证据,证明我以名字买了一栋房子。该律师立即代表王先生起诉其女儿,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尽管她的女儿在妻子的帮助下试图否认这一点,但证据是充分的,法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并决定房子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房子被“收回”后,接下来的离婚诉讼进展顺利。最后,在离婚的基础上,王先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割了所有的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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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海洋律师。
    技能: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处置、夫妻财产风控与配置、婚姻家事相关非诉业务。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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