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起诉和受理程序,婚姻法关于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配

军人离婚财产案件,军队为了安定关系国计民生,不仅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离婚还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离婚财产的,对军人

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支付军人名义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规定“平均值”是指将支付给军人名义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计算出的金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 原告有明确的被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上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起诉方式有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口头起诉应当由法院填写笔录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3、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离婚案件,每件支付受理费10元至50元。 涉及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在1万元以下,超过不另行收费的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缴纳。 案件审理结束时,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败诉当事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承担。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不受理的特殊情况,包括女方在孕期、产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判决不允许离婚和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适当解决子女和财产问题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书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必须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审理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大部分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发现案件复杂,也可以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此外,审理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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