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地产分割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表现为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权利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它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另一方应当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女性的经济状况仍然不如男性,为的是避免女性因为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离婚导致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该做出倾向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判决。 此外,为了保障下一代健康成长,避免父母婚后生活水平发生急剧变化,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倾斜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一方过失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错误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等行为。 一方的错误行为给另一方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 制作离婚财产分割的,无论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应当得到照顾,弥补身心伤害。
4、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首先,不应当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其次,让分割之后的财产照常工作。 一方面工作、职业所需工具、图书,分割需要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考虑其来源; 对联营、承包的项目,给予有分割经营能力和经验者。 侵害生活必需品的,应当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以对共同财产的自由协商处理。 自由协商的前提是双方应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进行。 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表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多,另一方少,甚至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享有。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男女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问题进行翻案,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夫妻离婚财产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 不得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定为共同财产。 例如,夫妇租用的私房或办公室,离婚时不能分给另一方。 此外,在合作企业中,如果合伙人夫妻离婚,成为分割共同财产,则不应随意分得分割合作财产,而是首先从合作财产中分得该夫妻合伙人应得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双方进行分割的,不得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来源: 3D房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