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分责任吗,什么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事件情况

今年1月8日,交往了两年的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了。 5月21日,王某死于交通事故,经协商,行凶者赔偿2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小王没有兄弟姐妹。 父亲五年前去世了,母亲徐先生60多岁了。分割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婆婆徐某和儿媳刘某发生分歧,徐某认为她应该多得分,刘某坚决要求平分,双方告上法庭。

争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婆媳之间如何进行分割这支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三点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视为遗产,由徐某和刘某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按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生者的抚慰金,特定的抚慰金对象人人都有,最好是平均分割。

第三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既然可以量化为物质金钱,精神痛苦也可以用金钱来衡量。 此外,对于母亲的丧子之痛和妻夫之痛,法官可以具体分析问题,自由裁量决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割比例。

核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遗产,也不能视为遗产。 法定继承是抚慰金的分割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精神损害不会导致死者现有财产的减少,也不会导致未来利益的丧失,且抚慰金发生在死者死亡后,应纳入遗产范畴更重要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的安慰,而是对生者的安慰,是对死者和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的安慰。 抚恤谁,谁就有权获得抚慰金,如果将其视为遗产进行分割,无疑侵犯了抚慰金对象对抚慰金的所有权。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生者的抚慰金,特定对象享有抚慰金权利平等,但抚慰金均等作为分割精神痛苦的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归特定抚慰金对象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本案来说,徐某和刘某在领取抚慰金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对于已经领取的5万元抚慰金,她们都是所有者。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分割时必须执行平均主义。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抚慰金的分割原则,因此发生抚慰金分割纠纷时,可以将问题交给法官自由裁量解决。

三、精神痛苦可以量化为物质赔偿,不能用度量衡准确计算,但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衡平。 从法律上讲,精神上的痛苦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不同的慰问对象所受到的精神痛苦也很大。 一般来说,法官可以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因素来考察精神痛苦的大小。 一是与死者的亲缘关系,是亲子,还是夫妻乃至兄弟姐妹,根据亲缘远近的不同,痛苦程度明显不同。 二是与死者生活的密切程度,与死者一起生活,密切相关的人明显受到痛苦。 三是死者的死对生者今后的生活和精神的影响,无疑影响更大的痛苦更大。 综合这三个因素,我们不难发现,徐某丧子之痛比刘某丧夫之痛更大,因此,在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以徐某多,刘某少。

正阳法院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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