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计算方法一览表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自有房屋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为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房屋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予以许可。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评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按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所得价款按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共有房屋实际可以按分割使用的,:/在分割中不可用的情况下,可以向一方定价并分配,另一方可以获得补偿。 决定房子在哪一方的时候,要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要照顾养育孩子的一方。 在双方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必须照顾妇女。

结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饰、原拆除工程,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属于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另一方应拥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他方。 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如离婚后无住所,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利状态也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离婚时已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可发售产权证交易的公房,一般规定在产权证签发时间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住房管理政策,一般来说,住房权利登记是取得住房所有权的必备程序。 只有办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提起纠纷的家庭在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结婚登记前取得所有权的,认定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一方婚前租赁的公有住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购买财产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由于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权转让的方式上市,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离婚分割该房屋的,可以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a .一方婚前出租的公有住房,按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购买共同财产为产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原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换价值不出现,离婚分割该产权住房的,可以不考虑原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 .一方婚前出租的公邸,是作为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 结婚后以购买共同财产为产权,离婚该产权房的,将取得原公邸使用权时支付的对价确定为属于当时出租的丈夫或妻子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剩余价值为共同财产 .

c .婚前由夫或妻父母承租、婚后以购买夫妻共同财产为产权的公有住房,原公有住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将产权住房直接转让给共同财产1000 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的,产权证应以夫妻双方名义,还是共同财产。 但是,在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将酌情考虑财产的来源因素。 原父母出租的公有住房,以一方名义购买而非夫妻为公有住房,购买的出资必须来自其父母,为一方所有财产。 原一方父母出租的公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字,还有一方父母的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三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结婚后,即使配偶一方参加偿还贷款,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性质也不会改变。 离婚分割财产的,该房屋为个人财产,有未清偿债务,为个人债务。 已返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偿还的部分,应当返还。

2、离婚时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属于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按标准价格购买的公有房屋。 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过去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是部分产权处置受到限制。 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公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征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5年后出售;

第二,销售时原补贴公司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出售所得按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分配。 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但没有取得门票的办公室。 由于这类住房涉及我国特殊住房政策,也涉及职工利益,住房不能上市,实务分割存在一定障碍。 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况,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处理。 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未对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房屋取得所有权。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未支付全部购房款且未取得权证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处理。 在全额房价已经支付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有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才能将以下情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房屋权利、分割、补偿问题:

第一、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丈夫或妻子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的名义

二、婚前以夫妻双方名义购买;

第三,婚前通过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购买,是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可以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工介绍,《婚姻法解释(三)》年公开的征求意见结果显示,作为出资人的男性父母和女性父母担心孩子离婚导致家庭财产流失。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为孩子出资结婚购房往往会把全部积蓄都倾注其中,一般不会与孩子达成书面协议。 离婚时将住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父母为孩子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犯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因此,当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的父母子女名下时,认为父母明确赠与子女一方是合理的,不少人在反馈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的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和社会常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双方父母出资份额分享更符合实际情况。

2010年1月7日,河南科技报文献部主任张*启在《求是》官网发表署名文章《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解房价问题》,认为城市房价之所以过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居民价值观受到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不利影响。 他说,有些青年不能正确理解国家建设与居民消费、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不能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过于强调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亲友同事之间互为劳动、贡献、学习不如吃饭指出无耻的女青年掌握对方有无房产的国家建议采取法律、行政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胜过汽车。

二.对租赁住房的处理

租赁权发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者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既不是夫妻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该房屋不能处理,但租赁权可以处理。 夫妻离婚时,租住的公有住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有一些规定。 主要内容为:夫妻双方可以租赁的公房,一方承租的,承租人可以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夫妻均可租赁的公有住房,面积较大且可以分房居住使用的,双方可以分别租赁; 另行租赁住宅,或者租赁方可以向另一方解决住宅的,可以许可。 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赁公寓应当按照《合同法》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离婚房产如何按照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贷款购买房产,婚后夫妻清偿贷款的,离婚诉讼处理办法如下

一方夫妇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贷款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个人财产。 同样,贷款是个人债务。 结婚后,即使配偶一方参加偿还贷款,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性质也不会改变。 因此,离婚财产分割的,该房屋为个人财产,有未清偿债务剩余,为个人债务。 返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偿还的部分和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有证据证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一方婚前购房时也是共同出资的,离婚分割房产的,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尚有未清偿债务的为其个人债务

配偶一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双方在婚前共同拥有所购房屋的前提下出资的,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cn /的,共同财产108 但是,共同拥有所有的不动产的,应当同时考虑当事人出资比例极大、婚后无共同生活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等情况,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将不动产转让给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非常普遍,子女双方的父母始终是购房的实际出资人,但往往登记在子女名下。 婚前出资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在法律上不会产生任何争议。 离婚房地产分割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结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办理(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规定,应当作如下处理: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内容。

)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非出资人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只要当事人不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者声明,证明出资人明确表示对一方的赠与,一般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在实践中,还有一个案例。 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小两口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双方办理财产分割时,一方突然开出借条,说明父母出资是借款。

在这种情况下,该借据有双方签名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据是购买当时形成的实际借贷行为的,应当作为借款处理。 但如果没有上述证据,只有一方父母的法庭说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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