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婚姻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条件,但法律并不禁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自愿达成某种协议。 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对该类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审判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 主要焦点是因为在我国实行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这样的协议,在客观上是不能实际履行的。 因为,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夫妻是一体的,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支持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经过审查,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如一方主张服从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应予支持。 未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未实行个别财产制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不得支持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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