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基本原则

在多年的职业生涯中,我经常遇到难以回答的问题。 例如,有人坚持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一人一半。 这样才能体现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人人平等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办暂且不论,作为工作多年的离婚诉讼律师,“一半人”的/比例的出处又是从哪里来的? 婚姻法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就连人大法工委、最高院、地方高院出版的书籍、司法指导意见也没有这样明确的说法。 以上,我国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比例是多少? 可以说谁也不知道。 我国法律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了基本原则,因此,具体的比例由法官通过具体案例具体掌握,也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一。 结合作者在上海各级法院的执行实践,认为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尊重当事人共同意愿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判决。 这一方面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财产处置权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法院担心如果强行判决,可能会给未来的执行带来麻烦。 因此,法院主要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

二.照顾儿童和妇女权益原则

这也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分割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的,分割住房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房屋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解决。 ”。《婚姻法》第39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因此,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尤其充分体现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尽量将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联系起来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分割原则包含两个含义。 其一,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权益; 其二,要照顾财产分割女方的权益。 我国法律将照顾儿童权益优先于照顾妇女权益。

三.无过错方照顾原则

双方对夫妻婚姻的错误是否影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必须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坚持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的司法解释显示,“无过错方照顾”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但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司法解释的依据是1980年公布实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为“无过失关怀”财产:/

新《婚姻法》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十六条引入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照顾无过错方财产的分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适用,一直存在争议。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婚姻过失方的过失行为必然会影响法院对财产分割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这可能是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大价值。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有其他一些分割原则,如照顾生活困难一方、借鉴双方财产的贡献等,这些原则在具体案件中不太适用,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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