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以什么价格计算合适呢,离婚时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纳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以小利润价格出售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 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房价相对于同期市场价格适中,与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适用性是指房屋建筑标准上不能减排,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以出租为主的住房政策叫做廉租房。

法律咨询:

经济适用房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按商品房价格计算吗?

背飞鸟婚姻网络律师回复:

看看经济适用房购买了五年多了没有? 以商品房计算,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规定的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

自2005年我国推出第一套经济适用房以来,经济适用房纠纷不断增多,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其中有关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分割的问题也给全国法院的审判带来了许多难题。

根据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只能拥有有限产权,自住,不得从事租赁、出租、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特殊情况,可以向购房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 回购价格在原价格的基础上,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此时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究竟是按原价值为/,还是按现行市场价值为/,大家都知道,经济适用房上涨趋势较高,有的住房房价上涨了3倍如果按原来的价格分,没有拿到住房的一方会吃亏。 按市场价格划分,法规、规章和目前这一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另一方面,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出售时按该地区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追缴政府应当取得收益后获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此时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虽然价值有点高,但没拿到房子的一方还是吃亏的,还是拼命争夺房产,很难做出法院判决。

经济适用房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在判断经济适用房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看有无证据证明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有证据证明是夫妻个人财产的,有约定的,或者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等等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任何一方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经济适用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无约定可认定为: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获得经济适用房者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经济适用房还没有办理权证,但只要夫妻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住房就是已购买夫妇的所有,办理权证只是时间问题,取得房屋产权是必然的。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婚前方有购房资格,但结婚后,夫妻必须支付购房款,才能取得住房。 支付房款是获得房子的对价。 因此,该房屋的取得无论从财产的形成还是取得时间都必须作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房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已足额支付购房款的,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补充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经济适用房的缴纳时间始于2001年,第一套住房的购房款直到2005年上半年才缴纳。 缴纳期限较宽,将经济适用房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前支付房款方损失较大,且这种认定也缺乏法律依据,无法令人信服。 另外,婚前文章中支付房款的一方的不满变大,容易引起矛盾。 只将补充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天妻共有财产的依据是,该财产价值的一部分形成于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 房屋产权登记期限可能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一方与政府之间的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购房人对所购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出售以外的处分权,因此房屋应当归购房人所有。 房屋产权登记只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能因房屋产权登记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改变所有权性质。

经济适用房分割时,购买经济适用房导致银行借款和其他债务一并处理,司法实践对此处理意见不一。 如果不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对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的银行债务或其他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处理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的银行债务或其他债务。 理由:夫妻所欠的购房债务,其欠款全部支付给卖房方(政府),已经转化为房屋价值,目前无法确定房屋归属,因此夫妻谁来承担该债务也无法确定。 此时,告知实际借款人,配偶不偿还借款的,借款可以先行清偿,可以等到清偿完毕,自己的损失可以在日后分割经济购房时向原配偶主张。

实例问答: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办理分割

我8年前和丈夫江先生申请结婚,现在两人的婚姻到了尽头,双方都同意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经常商量,最大的难题是3年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双方互不相让,比较好的分割方法这套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由江某所在单位自建,根据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工龄等因素,优惠12万元购买,已办理“两证”。 但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该房5年后即可开始交易,目前无法开始交易。 现在他们所在地的住宅市场价格达到5000元一平方米。 江某认为,该经济适用房是他所在单位分给他的,12万元购房款是双方共同财产,必须是分割的是这12万元购房款。 我姐姐说,这个房子也是夫妻共同的财产,这个房子的实际价格分割对不起,像我这样的情况,经济适用房在离婚的时候怎么分割

解答:这个经济适用房是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平均/,本案的问题是/该怎么办,购买时12万元的显然没有道理因为购买12万元包含了当时卖主对夫妻双方的优惠,近年来房屋涨价是不争的事实,所以这在法律上可以说是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购买时的价格分割但是,对于经济适用房之类的房屋,分割在法律上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所以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双方拍卖方式分割该房屋认为,高价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相应补偿,对双方公平。 如果通过竞价方式不愿意分割,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扣除营业税、综合地租(土地出售金),考虑未来交易的风险等因素,粗略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现价,并在此基础上平均分配总之,只要双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相互理解和互让的基础上,就能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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