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案例:离婚后财产的证明责任应如何承担?
马*梅诉哈力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问题提示】
离婚后对财产分割的证明责任应如何承担?
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上诉人)马*梅,女,21岁。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上诉人)哈里,男,23岁。
【审判】
(一)一审情况
据原教授说,我和被告哈里结婚后,他经常喝酒打我。 2000年1月,他又喝酒打我,我一口气喝了农药,所幸被别人及时发现并抢救逃脱。 因此,他要求法院离婚,经过调解和好了。 但他依然没有改掉酒后打人的习惯,2001年5月16日,在我怀孕4个月的情况下他又打了我,让我生下孩子住院。 他的行为从根本上伤害了我们的感情,再也不能一起活下去了,坚决要求和他离婚。 财产按婚前登记的为各自所有,且他应承担我分娩住院费用1100元和诉讼费。
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马*梅辩称,结婚前必须退还向我家索要的彩礼16000元和牛一头。 生育费、诉讼费都是她引起的,我不应该负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垦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 结婚后,双方性格不合。 2000年1月,被告酒后殴打原告,原告为此要求本院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经过医院的调解和好。 2001年5月16日,被告不顾原告已经怀孕,伤害原告,导致原告住院治疗9天。 原告-随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坚持应该返还彩礼16000元和牛一头。 为此,被告举出证人马*智证言,证明原被告结婚时,他将16000元彩礼和牛一头分别交给原告的母亲和父亲。 原告就此证据表示:“我从没见过16000元人民币,也不了解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因被告经常饮酒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是主要过错方,本院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 财产分割双方结婚时有关部门见证登记的项目属于各自所有。 原告的引产费用由被告承担。 关于16000元彩礼和牛之争,证人马*智的证言内容与本案纠纷事实相关,符合当地少数民族习俗,其证明效力已在本院得到确认。 被告要求归还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归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于2001年7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