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离婚案件中涉及房屋拆迁问题越来越多,已成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难点。 一旦离婚案件涉及房屋拆迁问题,首先要核实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法官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如何处理? 这些情况通常包括:
1、被拆迁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婚后扩建或附送房屋,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扩建或附赠房屋,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前两种情况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份额存在较大差距,具体分配房屋时应重视所有权份额的多者,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而后者的安置房所有权主要分配额属于夫妻一方父母,夫妻双方所占分配额相对较少,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依法分割夫妻因离婚终止夫妻关系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各半采取被动主义,妥善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离婚时,分割安室拆迁也必须按照上述原则进行。
二、调解处理。 离婚案件涉及房屋拆迁处理的,涉及案外人民事权利的,只能进行调解。 往往促使当事人与案外人就房屋拆迁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法院仅对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就房屋拆迁处理意见中可行的内容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三.另案处理。 一般情况下,法院只能对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处理,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以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