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有住房使用权怎么分割和处理,使用权房屋离婚分割

目前,住房制度改革在我国全面推进,公有住房大多按原价优惠出售给职工,二手房所有权交易进入市场,随后作为住房三级市场的住房使用权交易的市场也放开,公有住房的租赁权已经成为夫妻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离婚时,该财产权如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2月公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了夫妻共同居住的办公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种是婚前一方出租的公有住房,婚姻关系持续5年以上的。

二是婚前一方出租的本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公共住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还债的;

四、结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租赁权的。

五婚前一方租赁的公邸,因婚后该租赁的房屋被拆迁而取得房屋租赁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共同建设或者共同购买的共有住房的

七、一方将承租的该单位房屋归还该单位或者移交另一单位后,另一单位更换另一房屋的

八是婚前双方都租了公房,婚后合并搬家。

九、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可以承租的其他情形。

对夫妻双方可以租赁的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抚养子女一方、同等条件照顾妇女、照顾残疾和生活困难、无过失一方的原则办理。 夫妻双方对可租赁的公有住房,一方承租的,承租人可以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夫妻均可租赁的公有住房,面积较大且可以分房居住使用的,双方可以分别租赁; 可以另租住房的,或者出租方可以出租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给予许可。

离婚的,一方无权出租给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邸,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者判决其暂住,暂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暂住期间,暂住人员应当支付与住房租金同等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无租赁权的一方另行租赁在经济上确实有困难,如租赁办方有负担能力的,应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人民法院调整变更单位自住房屋(包括单位委托物业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租赁关系,一般应当征求自住房屋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者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对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但划分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按照取得的房屋产权比例,按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基准价夫妻双方争夺房屋“部分产权”,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可以通过竞价方式解决。 所谓竞价,就是为了购买这种“部分产权”的房屋,如果双方出价高于投标价格,那么房屋将属于谁,但必须给予对方投标价格一半的价值。 这其实就是看谁能给对方更多的钱,房子归谁,这对双方都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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