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的转化,婚前财产获得的收益

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财产收益属于利息之忧,利息包括天然利息和法定利息。 前者主要指果实、动物产出物和其他常规使用方法获得的产出物; 后者包括利息、租金和其他通过法律关系获得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原理,应当返还利息的所有人和其他合法权利人。

从这个角度来说,个人财产及其收益,无论该财产的权利人是否结婚,都应该归个人。

然而,婚姻的事实往往引起个人财产与家庭的联系。 也就是说,如果这些个人财产成为夫妻共同的生活来源,或者夫妻共同维护这些共同的财产,或者夫妻单方面或者共同为财产收益做出贡献,那么原本属于个人的财产及其收益就有可能被婚姻事实转化。

因此,产生了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如果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离婚时如何处理。 二是个人财产在结婚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分割

这两个问题是相互关联的。 个人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也应当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财产不转化,婚后个人财产增值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个人财产能否在婚后转化

在实际生活中,一方个人的财产往往与另一方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混在一起,一部分个人财产用于共同的家庭生活,另一方参与该财产的维护加工。 例如,一方将另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玉石加工成非常有价值的工艺品。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不允许转变的原则,不一定就意味着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吗?

如果民法典不为这种情况设计合理的解决方案,确实会带来不公平。 但是,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时对一方另一方的援助义务和补偿义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全部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他方工作等负有多项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但是民法典没有规定一方对另一方个人财产的维持增值做出贡献时是否有补偿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原理,所有人取得附、加工形成的价值,但应当给予附、加工人补偿,当日附、加工形成的新品价值超过原物价值的,由附、加工人取得所有权,同时给予原物所有人补偿因此,一方对另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维护、增值有贡献的,应当享有补偿请求权,但该请求权以离婚时行使为限。

综上所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可以发生民法典的转换,但不能发生民法典的转换,处理时必须严格区分。

二.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处理

根据利息归原所有的权利人原则,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的利息应当归其个人,不得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考虑到利息的产生方式,应该区别对待。 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但婚后应产生的增值,应由另一方配偶的贡献凝聚而成。

另一方配偶有权享受这一利益,或因此得到补偿。

但是,该收益必须实际存在或者能够确定,享受或者要求补偿该收益的一方应当就收益的存在及其对收益的贡献举证。 乙方对配偶收益的举证,必须证明其已为该财产的收益支付了时间、费用或直接劳动,或者没有为该财产的产生做出牺牲。 (例如,专心做家务、养育孩子、照顾老人,让另一方专心于商业活动等)。

如果能证明上述事实,离婚时,可以主张将另一方配偶的财产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处理时,如果收益为分割可能,则可以直接为分割,也可以为价格补偿。 如果收益不能为分割,价格补偿、拍卖100p/如果不能证明收益的存在或对收益的贡献,则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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