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呢法律,上海离婚房产分割案例

离婚时财产分割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呢? 在离婚财产中,如何做好房地产? 关于上海离婚财产分割,请阅读以下文章。

上海离婚财产分割怎么样

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1) (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离婚时,夫妻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财产之前,首先要分家分析财产,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区分夫妻共同财产。

)2) (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手续。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事先调解,使当事人在相互理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能够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不能调解,就作出判决。

)3)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当事人自行协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a .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偿债义务平等。

b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给予未成年子女和妇女适当照顾。

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配偶及其亲属或者伤害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 当然也要保证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d .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应当真实合法。 一方愿意全部或者部分放弃财产权的,在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许可。

e、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夫妻共有财产时,应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确保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f、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夫妻共有财产时,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定为,将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定为,将非法所得定为

一.婚前购房

1 )婚前一方已购房、全部付清住房贷款并取得房屋房地产证书的住房的(

上述房屋的分割应当明确产权,婚前购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8新婚姻法生效后,该规定失效)。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部购房款,取得产权证后,完全取得该房屋物权。 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必须完全属于购房一方所有。 对上述房屋在离婚诉讼中请参阅分割

2 .婚前一方购房并支付首付,婚前已取得房产证的住房的分割

明确对上述房屋的分割一产权,支付首付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为明确权益,房屋由一方婚前购买,共同偿还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权益,即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可以用自己的工资偿还,也可以用双方的工资偿还。 但是,如果一方能够确实证明偿还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那部分偿还就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要明确债务,因为此类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例如,夫妻一方婚前150万元购房,首付50万元,贷款100万元,夫妻2011年离婚。 那套住房市价380万元,已经偿还了60万元的贷款。 如果未还款40万元,该住房夫妇未购房的一方可以分得(602 )=30万元。 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屋的一方30万元,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返还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

3 .婚前一方购房并支付首付,婚后取得房产证的住房的分割

为了明确上述房屋的分割产权,目前上海法院的实践多认为是婚前购房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取得与有无住宅所有权有关的证明书。 产权证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不动产就必须是婚后财产,还是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种情况。 毕竟,财产所期待的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时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签订合同并有支付行为造成的。 婚后取得产权证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婚前个人财产在形式上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为明确权益,房屋系婚前购买,共同还款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要明确债务,因为此类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4 .婚前双方购房并支付首付,将房产证登记在单人名下房屋的分割

实践中,男女恋爱期间关系很好,有时也会商量婚前买房。 此后,双方共同出资,因各种原因在合同和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 离婚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出资,即使另一方真的出钱,也不能证明其出资行为,法院不能判定其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一方支付另一方补偿金。 因此,在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问题上,一定要慎重,避免今后的纠纷。 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购房的,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出资行为的,应当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5 .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房产证登记在单人名下房屋的分割

上述房屋的分割一是明确产权,是夫妻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 二、为明确权益,房屋由一方婚前购买,共同偿还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要明确债务,因为此类房屋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贷款也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6 .婚前双方已购房且双方父母已付首付的房屋分割

上述房屋的分割明确产权,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被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同时也表明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公房的,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要明确债务,因为此类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如果是分割财产,应扣除剩余贷款。

比如夫妻婚前150万元买房,首付50万元,双方父母各出资25万元,贷款100万元,2011年夫妻要离婚。 如果该房屋市值380万元,未偿还80万元,则该房屋夫妻双方权益380-80=300万元,夫妻各(300 ) )可分得的房屋取得者,补偿未取得房屋一方150万元,取得房屋

7 .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且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房,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未约定按部分共有的,可以认定共同共有,但离婚分割该房产的,出资方可以适当分得较多部分。

二、婚后购房

1 .夫妻结婚买房分割

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明确产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可以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2要明确债务,因为此类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以贷款方式购买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屋的一方扣除剩余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返还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

2 .婚后购房,由双方父母出资,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住房的分割

上面提到的房屋的分割可以参考第一种情况。 因为双方父母的出资行为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补偿未取得房屋的一方扣除剩余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返还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

3 .双方购房且一方父母支付首付的住房分割

必须明确对上述房屋的分割产权。 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第五条规定,在实践中,夫妻结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识处分上可以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明确赠与生育证明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者声明,否则证明出资人明确表示赠与乙方的一般赠与双方是妥当的,该部分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为了明确权益,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共同偿还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第二种情况的夫妻双方共同住房的权益。 三为了明确债务,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剩余贷款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第二种情况的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取得房屋的一方补偿未取得房屋的一方扣除剩余贷款后的实际权益的一半,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返还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

4 .婚后购房、生育证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分割

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即使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产权登记有子女的,夫妻双方和子女的家庭共有财产,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部就班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房产证只登记在一个孩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问题的,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05年第3期问题6次回复,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 但是,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必须由夫妇的责任偿还。

由于未成年子女不出资,也不承担还款义务,在处理不动产权利时可以适当调整子女收入比例。

5 .一方婚前出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其他不动产分割纠纷

1 .尚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由当事人使用。 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此类房屋包括当事人按标准价格购买的部分产权房屋的装修,以及当事人购买但离婚时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2 .关于他人之家的分割

夫妻和他人(未成年子女除外)共同所有的房屋,应当另案处理,但案外人只有居住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应当按照该房屋离婚诉讼中的分割

3 .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合同的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向产权房的分割

而夫妻婚后通过福利、单位补贴取得产权房,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合同的,对获得该房有较大贡献,且未来的择业自由受限于服务期,导致夫妻离婚时,由于服务期问题,房地产权利受到影响的事实还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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