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如何确定婚前双方父母共同购买、婚后以双方名义登记的房屋的产权?

最近有一个案例,一男一女于2009年1月1日登记结婚。甲方父母于2008年6月出资60万元,乙方父母于2008年6月出资30万元,共计90万元购买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08年6月签订。六月,父母双方都付了所有的钱。同年6月,开发商到房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登记,称该房屋的业主为甲男,总业主为乙女。2009年1月1日,双方都登记了结婚证。2009年6月,开发商集体统一为业主办理了产权证。这所房子以甲男乙女的名字登记,其中甲男是房主,乙女是共有人。产权证上没有股份协议或其他关于股份或共同所有权的协议。2011年,一男一女的关系破裂,他们准备起诉离婚。最有争议的问题是财产的所有权和份额。

对于房子的划分,男人和女人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一个男人认为房子是婚前父母共同购买的。父母婚前的贡献应该被视为是给孩子的礼物。甲、乙双方应按父母的出资比例分享房屋。

第二名妇女认为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属于夫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双方应共同拥有该房屋。

在这方面,我同意一个人的观点。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当事人结婚前,如果父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向双方捐赠。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父母的贡献都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与子女结婚。贡献的真正意义也应该是给孩子的礼物。因此,在双方结婚之前,即使双方的父母都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这种出资也应被视为给子女的个人礼物。无论双方的子女是否有婚姻关系,也无论谁是房屋登记后的所有人,都应视为双方按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房屋所有权。此外,在本案中,父母双方都没有达成任何书面协议,也没有表示他们打算将购买的房产捐赠给另一方的子女,因为父母双方都为房产出资,所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

其次,从物权变动的角度来看,本案中的不动产应当按照父母出资的比例归双方所有,而不是共同所有。

不动产所有权通常有三种立法模式:1 .债权主义。2.物权形式主义,即承认物权行为无因的理论。3.债权的形式主义,即当法律行为发生变化时,除了债权的重合之外,登记或交付的法律形式必须先实现才能生效。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债权合同的法律行为和交付或登记的物权行为的相互结合,两者之间有一个先后顺序。物权变动的前提是债权行为。我国采用的第三种类型是债权形式主义。结合本案,虽然父母出资后房地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由于缺乏债权,二女儿无法获得父母出资部分房屋的产权。虽然一个男人的父母没有在《物权法》完成登记法案,但他们在逻辑顺序和理由上有优势,所以房子应该是合法的

第三,本案中的开发商于2008年6月办理了网上合同预售登记备案,该备案称该业主是一男一女业主。在那个时候,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家庭成员,他们的份额根本不能分享。它们只能由股份分享。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购房合同的签订、付款还是网上预售登记都是在婚前完成的,婚后只完成了一个取得产权证的过程,复杂而持久的购房过程不能归结为最终取得产权证。在取得产权证时,衡量财产是否属于双方显然是不明智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如果分割财产,应该按照甲、乙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这样才能符合法律法规,才能更加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刘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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