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法定共有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以及由此收入转化而来的各种财产和财产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应当登记。

自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应包括:

(a)丈夫和妻子的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指婚姻关系中实际获得或明确获得的财产收入;

(4)通过继承或接受馈赠获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收入额乘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数的平均值;

(六)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收入。

(7)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将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八)实际或应由男女双方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和安置补偿费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夫妻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如未婚同居和婚外同居,以及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男女,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夫妻双方或一方获得的财产,包括夫妻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和其他非劳动获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除外。这里所说的“收入”是指取得财产权,但不要求实际占有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了一定的财产,如稿费,但实际上并未获得,出版社将只在婚后支付稿费。此时,缴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如果出版社答应在婚后支付会费,但直到婚姻终止才收到会费,那么会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丈夫和妻子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权利平等,义务平等。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特别是,除非另有约定,丈夫和妻子应获得另一方的同意,以处置共同财产。

5.无法证明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被推定为配偶的共同财产。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权利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核实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一规定是这一原则的法律体现。外国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任何未被证明为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财产应被视为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

6、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应平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双方应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7.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如果遗产

第《婚姻法》号法令第19条第1款规定:"丈夫和妻子可以同意,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他们自己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和部分共同拥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商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首先,人们一致认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是广泛的。夫妻双方商定的共同财产可以是婚前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获得的财产。对财产的类型没有限制。除《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涵盖的财产类型外,它还包括可以获得收入的所有财产和财产权;

第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约定收回共同财产的时间,也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协议重新约定财产,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第三,商定形式的多样性。也就是说,协议是以各自所有权、共同所有权、部分各自所有权、部分共同所有权等形式存在的。

第四,合同优先权。在这里,国家法律也采用契约优先原则来约定夫妻的财产。也就是说,有合同就有合同,没有合同就没有法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愿。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第《婚姻法》号法令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之间关于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一旦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改变。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深圳遗产中的房屋如何继承,深圳市房产继承需要什么手续和证明
  • 财产分割的证明责任如何承担法律依据,财产分割保证书
  •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和材料,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