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案]

刘谋谋和他的妻子陈某将他们的儿子刘谋谋一个接一个地告上法庭,因为一桩家庭商业纠纷。

20世纪90年代初,曾在同一家贸易公司工作的母亲陈某和儿子刘谋谋因公司重组同时被解雇。他被解雇后,他的儿子刘某用买断的钱购买了他母亲和其他几个同事承包的一家五金店的股份,参与经营。此后,由于其他合伙人的退出,只有陈某和刘某某的母子继续经营五金店。2001年,五金店改为经营手机,他们的儿媳也加入了进来。在此期间,母子俩经营五金店和手机店的利润被用于家庭生活开支。2004年,他的父亲刘给了他的妻子68000元来经营一家手机商店。2005年,母亲陈某停止经营和管理手机商店,夫妇刘某继续经营。2006年8月,父母与儿子刘牟某签下《家庭资金代管经营书》。2007年5月,他们清点了手机商店的资金,结果是810261.7元。2013年3月,儿子刘某终止了手机商店的运营。父亲刘要求儿子归还父母手机商店50%的资金,即40万元。他的儿子刘牟某辩称,由于店铺亏损,他只愿意向父亲刘谋偿还6.8万元的本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分歧较大,调解失败。

[评论]

一、手机商店所有权的确认。在确定家庭共有财产时,一般应考虑家庭成员是否共同生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是否建立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基础上;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就家庭财产达成共识。也就是说,只有当父母、子女、女婿和儿媳一起生活和工作时,不管彼此如何,才能产生家庭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刘谋、陈某和刘谋是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刘称,涉案手机商店是以和刘某某的名义注册的,两人实际上都是通过宽业向该商店捐款,但也有捐款,刘某某的妻子也参与了具体操作。总而言之,有争议的手机商店应该是这个家庭的共同财产。

第二,手机商店财产的划分。家庭的共同财产由家庭成员分享,所有共同所有者拥有同等份额。也就是说,无论在权利的享有还是义务的负担上,他们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份额比例。共有人只能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分割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协议的,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同时,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并适当考虑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本案中,被告刘某注销了手机商店,失去了共同所有的基础。原告刘谋可以要求分割共同所有权。尽管原告向法院申请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调解,但由于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这时,应该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来处理。

三。手机盈亏证明。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即“谁主张,谁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刘谋和刘谋都承认,他们在2006年对竞争对手的商店进行了盘点。然而,刘谋认为,根据2006年的库存盘点,一审判决涉及的共同财产数额不合理,实际财产数额应大于库存盘点。然而,刘谋在上诉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刘某称该店资金不足,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两者都是不可接受的,应该承担已经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这一判决,法院根据目标f驳回了刘谋和刘谋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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