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业婚姻律师徐乃意回答道: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和奖金收入,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和补贴;
(二)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知识产权所得;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继承和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继承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在终止前没有实际占有,只要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您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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