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呈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丹律师团队负责人
离婚后,林雨(这个女人的笔名)仍然对武文(这个男人的笔名)耿耿于怀,并且总是觉得武文辜负了她。她记得武文和她结婚后,武文的兄弟姐妹们集资为父母买了一所房子,但由于他的父母都很老了,武文负责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房子上登记了武文的名字。林雨认为,婚姻法规定,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个名下,也是共同财产。虽然武文说房子是买给他父母住的,产权也是他父母的,但房产证上写着武文的名字,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房子没有分割。
因此,林雨向法院起诉武文,声称离婚后,武文被发现隐瞒了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现值160万元的房子,并要求分割。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适用于离婚双方。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对方所有”。现在林雨无法证明武文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不知道武文隐瞒了涉案房地产并做出了意图表达。因此,林雨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提交人严律师认为,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其他财产归对方所有”,即表明双方已据此处理了该财产。如果离婚后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提出分割财产的诉讼,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除非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财产,并要求分割人隐瞒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林雨无法证明武文对他隐瞒了涉案房地产。因此,法院不支持林雨的分庭请求。
本案双方的争议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自己所有”是否包括涉案房屋。这名妇女林雨认为,这句话意味着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属于他们,不包括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男子吴认为,离婚协议已经处理了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共有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这句话中的“其他”包括另一套共同财产,意思是双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登记的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购买但在其中一方名下登记的财产属于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所有人。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的观点,但为了避免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因协议不明确和一方的隐性财产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律师严建议离婚协议中不要约定“男女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对方所有”或“男女之间不存在其他财产纠纷”,以免在离婚后失去起诉和分割对方其他隐性财产的机会。所有被分割的财产都应逐一列出,以便对方日后能被发现有隐藏的财产,便于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