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单独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吗,房产证有夫妻名字房子却不是共有财产

引言:当一男一女离婚时,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财产是否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仅由产权证的签发日期来确定。一方婚前单独购买,婚后因客观原因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屋,应认定为婚前一方的财产。

[案例]

原告火星,女性

被告徐婷,男

1999年,火星的单位长沙铁路公司筹集资金建造房屋。同年6月22日,火星公司向该单位预付了64626元,以筹集建房资金。2001年5月,火星被引入徐婷,并于同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是可以接受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不和谐逐渐变得明显。马尔斯认为徐婷不管在家都喜欢打麻将,而徐婷则怀疑马尔斯会和他的同事出去。双方经常争吵,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02年6月30日,火星公司与长沙铁路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合同》号合同,约定火星公司以59812元购买长沙市雨花区罗家坝长沙铁路公司7号楼603号。同年7月9日,买卖双方谈妥了购买价格,长沙铁路公司实际从火星收取了59,811元,并退还多付的4,815元。2003年2月24日,长沙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发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业主为玛氏。

原告马尔斯抱怨说,马尔斯和徐婷是在2001年5月介绍认识的,他们在没有完全理解的情况下,于2001年8月9日匆忙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多后,夫妻关系是可以接受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不和谐变得越来越明显。徐婷经常出去打麻将直到深夜,把火星一个人留在家里。有时当马尔斯和他的同事出去时,徐婷会不合理地怀疑,并大吵一架。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所以他们请求法院允许离婚。就共有财产的划分而言,罗家坝7号楼603号为火星于1999年6月购买的单位集资建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归火星所有。

被告徐婷辩称他同意离婚。

徐婷对夫妻关系的破裂没有责任。火星没有证据证明徐婷所谓的坏习惯。婚后取得的罗家坝7号楼603号楼的产权证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需要平等分割。

[试用]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为,马尔斯和徐婷相识不久就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夫妻关系是可以接受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上的差异逐渐变得明显,双方互相抱怨和怀疑,并经常吵架,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现在火星要求离婚,徐婷同意离婚,这表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法律允许双方自愿离婚。就房产分割而言,双方共同居住的长沙市裕华区罗家坝7号楼603号房屋为火星婚前个人购买的单位集资建房。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是在结婚登记后签发的,但在结婚前,房屋应该属于火星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8 (1)条和第32 (2)条的规定,判决:允许火星和徐婷离婚;现确认长沙市雨花区罗家坝7号楼603号房屋为火星的婚前财产,属于火星。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评论]

修订后的第《》号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离婚时一方的所有权,即根据第18条:"下列情况之一应为配偶一方的财产: (1)配偶一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归一方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如何认定婚前财产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适用上述法律法规必须事先确定的前提问题。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财产的具体情况有时因情况而异。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准确判断有争议的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本案是为了解决婚前一方单独购房,婚后因客观原因取得产权证,以及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婚前一方财产的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屋作为典型房地产,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确定权属登记,并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区分标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使当事人支付了购房款,也不能视为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只有债权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履行转移登记义务。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为双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婚姻法》关于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第17条强调,该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在男女双方登记之后形成或获得的。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房屋所有权证》是以一方的名义登记的,并且登记时间在男女双方登记之前,则该财产无疑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且在离婚时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该财产应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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