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房子孩子,父母出资60万元购房离婚如何分割闹到法院

如果没有办理产权证,夫妻离婚时可以分割财产吗?如何分割?最近,镇江润州法院作出判决,丈夫给离婚妻子16万元的折扣。

据法院称,2006年12月,田某与李某偶遇。这两个原本是邻居的人在接下来的日常交流中逐渐变得熟悉和喜欢对方。2009年初,他们建立了爱情关系,并于2010年3月步入婚姻殿堂。从那以后,一个三口之家开始了有一个女儿的幸福生活模式。

2010年4月,李牟某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注册经营办公用品商店,田牟某一直在该商店帮忙。一年后,李牟某与镇江市房屋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在镇江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已向镇江市房管部门登记,但产权登记尚未完成。

但是美好的时光并没有持续多久。2013年6月,危机发生在他们结婚后的第三年,矛盾升级并加剧。这对原本幸福的夫妇经常因为一些不可避免的影响他们家庭的琐事而吵架。最后,田搬回了他父母的家,并没有打算经营这个破碎的家庭。因此,向镇江润州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2月,双方被法院离婚,法院没有处理该财产,因为它涉及第三方的利益。同时,由于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办公用品商店的营业收入,法院不支持田分割办公用品商店的营业收入。2015年3月,田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房地产份额。

李牟某对田牟某提出的分割财产的要求非常生气,称上述财产是其父亲单独赠予的,应是其个人财产,田牟某无权分割。在此期间,有人强调,没有房地产许可证,就不能依法处理上述财产。经审理查明,上述房产70万元购房款中,首付款30万元由李的父亲出资,其余40万元由李的贷款出资。在偿还贷款的过程中,李的父亲分四次偿还了30万元,其余贷款由李偿还。经审理,法院认定争议房屋是田某与李某结婚期间购买的。尽管大部分购买款来自第三人李某的父亲,但第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出资是给被告李某的个人礼物。因此,本次出资应视为对田某、李某的赠与,因此争议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法院认为,争议房屋所涉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并交付。即使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认定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不属于该房屋,可以分割。最后,考虑到该房屋的大部分出资均来自李的父亲,并考虑到田与李已结婚多年,其子女均由李抚养,本院判决该房屋归李所有,李应折价16万元支付给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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