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离婚8年后,丈夫和妻子再次向法院申请财产分割。
1991年,尹某和薛某步入婚姻殿堂,不久,妻子尹某就因丈夫薛某不赚钱而抛弃了他。薛某是一名身体残疾的男子。后来,尹干脆丢下丈夫和女儿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她的消息。1997年1月,薛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违约离婚,并且没有分割他们的共同财产。2005年11月3日,尹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裁定他与薛结婚期间所建房屋的一半归他们所有。
今年8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金昌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法院认为,我国规定了“夫妻收入共有制”,原告尹某与被告薛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建造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所有。如果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分开,原告可以依法要求分享财产的部分所有权。鉴于争议房屋难以单独分割的事实,被告薛某折价赔偿原告。至于被告薛某认为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从未明确放弃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因为房子没有分割,所以原告没有失去诉讼时效。与此同时,法院认为,考虑到建房资金的来源以及被告薛某是残疾人并在离婚后抚养其女儿的事实,被告薛某在折价合并时可以自行处理。由于原告尹某拒绝对争议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考虑到争议房屋的参考价格、土地情况和房屋装修情况,法院责令薛某对其房屋一次性支付5万元的折扣,房屋及室内装修归薛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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