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夫妻双方签订了忠诚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受理一方以对方违反忠诚义务为由起诉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案件。
(三)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离婚案件中,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者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已结案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予调整。
从这一意见可以看出,上海市高级法院实际上采取了与法院受理案件相反的做法,不支持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然而,为了使这一意见在全国有效,它仍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或反映这一精神的新的司法解释。律师的感受
尽管夫妻之间自愿达成的忠诚协议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但签署协议并不意味着它一定会遏制婚姻不忠。此外,许多地方的司法实践不再支持配偶通过“忠诚协议”要求损害赔偿。然而,法院不承认“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是鼓励婚外情。婚外情绝对是不道德的。然而,道德问题应该由道德来调节,“法律应该给人们留下一个私人的生活空间”。因此,双方不应该认为有了“忠诚协议”,婚姻就有了保障。毕竟,婚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法律只能在卧室之外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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