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协议,同居协议有效力经济补偿应给付

简介:前恋人签署了一份分手协议,规定男性应向女性支付经济补偿。该男子未能履行合同,并声称协议是在胁迫下签署的,这导致了双方之间的纠纷。那么,同居产生的协议有效吗?

[案例简介]

魏先生(男,27岁)与林小姐(女,21岁)于2004年12月开始同居。在此期间,他们发生了许多冲突。2005年3月至6月,魏先生亲自陪同女友林小姐进行了两次人工流产。其女友林小姐向魏先生要求经济补偿,魏先生同意,并自行签订协议:魏先生自愿向林小姐支付10万元补偿,并陪同林小姐进行处女膜修复手术,一切费用由魏先生承担。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此后,他们因意见不合于2005年10月分手。

2006年1月,原告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魏先生履行协议并赔偿其10万元。魏先生辩称,他是在原告林小姐的威胁下写下这份协议的,林小姐想用匕首自杀。且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本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声称他是在胁迫下写了这份协议。但是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本协议被视为真实有效。被告魏先生被责令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

[蒋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协议的性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平等主体的组织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是平等的自然人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是一种契约。因此,这个问题应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考虑。

根据《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双方签订合同的要求如下:1。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意思是真的;3.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的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这三个法律要素和本案事实来详细判断。

首先,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魏先生亲笔书写了一份自愿向林女士支付10万元赔偿的协议书,表明其在心理上已做好承担不良后果的准备,并对自己的法律行为负责。

第二,被告魏先生与原告林小姐就本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友好协商形成本协议。尽管被告魏先生辩称,他是在原告林小姐的胁迫下持匕首写下这份协议的,但他无法在法庭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如果被告魏先生在现场有证人或在被胁迫后立即报警,警方进行了调查并做了记录,本协议可以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他是被胁迫的。然而,这些都不是从本案的客观证据中获得的。因此,无法证明本协议的签署存在胁迫或欺诈行为,且全文系由被告魏先生本人撰写。本协议的内容可视为被告魏先生与原告林小姐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协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本协议是对原告林小姐因怀孕后流产所受损失的赔偿。该协议不包含对个人权利或个人自由的任何限制。该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完全符合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和法规没有禁止同居男女通过协商达成这种性质的协议。这一协议与限制或禁止个人基本权利的“同居契约”、“婚姻保证协议”和“离婚赔偿协议”大不相同。以确立个人权利和自由为条件的赔偿协议被确认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国家关于婚姻自由的强制性规定。但协议内容不涉及人身权利和自由,被告魏先生与原告林小姐自愿签订,协议内容本身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协议被视为合法有效。

在当代社会,同居现象大量出现在现实生活中。目前,建立同居关系的人数仍在增长。如何协调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不仅直接决定着双方的生活状况,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同时,这也是目前的一个法律盲点。笔者认为,只要同居协议不侵犯人身权利、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不损害社会利益,就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

笔者提醒当事人,有必要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签订同居协议是目前有效的方式之一。同居协议可以在同居关系确定之前或同居关系建立之后由同居双方自愿签署。主要内容包括: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协议、子女抚养和教育协议、补偿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等。除上述基本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同居协议中对自己的同居行为做出一些特殊约定。本案中,被告魏先生所写的协议是对因同居而流产的原告林女士的特别约定。约定的内容和程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有效,这也为原告林女士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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