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沈欠郭某的是个人债务,应由他自己偿还。沈与郭订立的汽车销售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的债务是一方当事人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即不当得利的债务。虽然沈某和郭某是不当得利的债务,但合同无效的原因是沈某违法,即违法犯罪行为。一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负担是他的个人债务,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刑法》第59条第2款对执行没收财产的刑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没收财产时,罪犯家庭成员所拥有或应得的财产不能被没收,而只能用罪犯的个人财产来支付,这体现了刑罚责任原则,这一规定也肯定了一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负担属于罪犯的个人债务。无论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债务的来源或结果如何,都不能同时惠及夫妻双方。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负担应由犯罪分子的家庭成员分担的观点无疑违反了刑事责任原则,即崇拜封建糟粕如集体惩罚和坐在一起。这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应该予以摒弃。试想一下,如果沈从事的是合法的买卖汽车的生意和合法的买卖汽车的生意,那就不可能有被盗的汽车被没收,被盗的钱被没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而合同的另一方却要收回合同的钱。这在正常业务中是不可能的风险。只有违法犯罪行为才能导致如此严厉的惩罚。家庭成员承担这种风险是不公平的,只有犯罪者自己才能承担。
综上所述,异议人与沈已经离婚,法院并未认定异议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法院没有强制执行异议人财产的法律依据。魏某、沈某的债务是沈某的债务,应由沈某偿还,请求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异议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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