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以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解决了首例适用本司法解释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钟先生与被告张女士原为夫妻。婚前,张女士已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抵押贷款。2008年,张女士以其丈夫钟失踪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10年,被告张女士将涉案房屋出售。
原告钟先生认为该房屋的产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所售房屋的价款进行分割。被告张女士认为涉案房屋应为张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原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
中国法院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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