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咨询,重庆巫山毛禹燕诉谭发金财产分割纠纷案

根据原、被告的证明和质证,法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明1是原告自己的陈述,本案中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确认的部分可以作为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明2没有异议,法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被告出示的1-3号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经本院确认具有证明效力;对于原告在被告提交的证明4中否认的部分,由于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该部分没有证明效力,其余部分与本案有关,可以作为法院结案的依据。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和原告的主张,我们发现:

原被告和被告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002年,他们被引入建立爱情关系。2003年1月20日(农历18月),他们未经登记就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他们住在一起时,原告只有18岁。2004年4月20日,她生了一个女儿,名叫谭咏麟。原告同居前的财产包括5张被盖的床、2张被丝绸覆盖的床、2张被毛毯覆盖的床、4张被床单覆盖的床、1张被毛巾覆盖的床、2对枕头、5对枕巾和一些日用品及炊具。被告同居前的财产包括一套高级组合家具、一个橱柜、一张茶几和一张席梦思床。同居后,六栋一层一层的砖混房屋加在一起(造价约2亿元)。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债权,仍欠连带债务6992.40元(谭贷款本息3230元,邹800元,邹启瑜184元,邹150元,邹厚权70元,罗品华95元,丁法兴60元,邹启满60元,邓传华500元,刘500元2004年2月,被告谭发金开始患精神疾病,由巫山县中医院治疗。在此期间,被告的父母帮助借款给被告治疗。在.期间

我们认为,原被告和被告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是法律禁止婚姻的情况,他们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原被告和被告同居前的财产应归对方所有是符合法律的,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共同建造的房屋不易分割,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份额的价格由被告补偿;被告在病重时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普通债务应依法一并清偿,但被告住在一所房子里,债务主要用于建房和对被告的治疗,因此被告偿还全部债务更为合适。同时,被告应分享更多的财产份额,相当于原告在分割财产时应承担的债务;原告对债务的偿还负有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抚养他的女儿谭咏麟,原告不承担抚养费的要求。由于谭咏麟仍在护理,而被告仍在生病,法院裁定谭咏麟将与原告生活在一起,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由于原审被告2004年的农作物收入数额不大,价值不大,被告在该年仍需正常生活,此处不考虑分割,任何盈余归被告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首先,原被告和被告同居前的财产属于彼此。

二、女儿谭咏麟与原告同住,被告每月支付80元,从2005年5月1日开始支付。2005年5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抚养费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一次性支付;2006年以后,被告将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抚养费,并支付半年的费用,直至谭咏麟年满18岁。

三。原被告和被告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000元的房屋折价,并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四、连带债务6992.40元,70公斤熏肉由被告偿还,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共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500元的诉讼费应直接支付给医院。如果在提出上诉后上诉期满后七天内没有预付上诉费,上诉将自动撤回。

本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从法律文件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

吴法官

张建玲法官

刘长明法官

2005年4月20日

簿记员蔡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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