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法律效应,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不明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引言:如果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明确且过于笼统,离婚后财产分割时会产生纠纷,我该怎么办?

情况

肖斌和惠美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他们都找到了理想的工作,他们的经济状况大大改善。后来,经过六年的长跑,他们于1995年10月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丈夫和妻子买了三处房产和一辆汽车。其中,三名业主以肖斌的名义注册,一辆汽车在购买时以惠美的名义注册。长期的爱不会带来长期的婚姻。由于夫妻不和,他们于2003年11月3日向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规定:“男方肖斌和女方惠美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

经协商,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有财产已经分割,双方对此无异议。这两个儿子是由这个人带大的。双方保证认真履行上述事项。如果协议内容被隐瞒或欺骗,责任自负。

"

离婚后,女方惠美以与男方意见不合为由向法院提起财产纠纷诉讼。

惠美认为,离婚协议只规定了个人关系和子女抚养,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任何具体内容。由于惠美和肖斌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等财产。

小斌认为惠美和小斌同意惠美名下的汽车和存款属于小斌,小斌名下的财产属于小斌,两个儿子由小斌抚养。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肖斌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共同完成”不仅反映了双方处理财产的协议,而且表明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在该协议中没有发现欺骗或胁迫,该协议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名妇女声称,分割的财产不是被告在离婚时隐瞒或遗漏的财产。虽然该男子名下的财产比另一方的多,但在协议中,双方只同意两个儿子应由该男子抚养,没有设立的义务。只有男人有抚养两个儿子的责任,控制一定的财产和人力并获得更多的财产是合理的。从双方各自控制的财产来看,双方已达成协议,各自名下的财产归他们所有。因此,惠美的索赔不能得到支持。

分析:有时,为了早点拿到离婚证书,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并不十分小心,没有详细说明财产和处理方法,就像在本案中,夫妻只写了“财产分割已经完成”几个字,然后就因为在财产分割执行中发生的纠纷而去法院,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财产已分割”是指双方就财产的数量、分割方案和分配数量达成一致,并完成处置。但是,协议中并没有反映出什么财产以及如何分割。然后,法院很难在这个时候再次作出判决,再次分割财产,这等于否认离婚协议的有效性。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只要它不违反法律并且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它就能约束双方。法院不会轻易否认离婚协议的有效性,但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即使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是普遍的,只要有一个明确的协议在财产和问题上,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因此,一般条款也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当然,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相当于双方之间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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