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我不能忍受老年的孤独,我害怕孩子们的反对。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而是过着已婚生活。
案情
唐老伯已经过了七十岁,中年丧妻。在朋友的帮助下,他认识了无名氏小林,并发展了感情。因为小林离婚后带了一个小儿子,而且年龄相差二十多岁,唐老伯怕女儿反对,所以他们只住在一起,没有登记结婚。
2005年3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唐老伯为业主,小林为共同业主。在一起生活了几年后,双方经常因为各种不同而争吵。经过协商,他们同意分开生活,但在同居期间,他们在一些问题上发生了争执。无奈之下,唐老伯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老伯抱怨说,他买房子时捐了11.5万元,而小林只捐了2.5万元,所以房子应该归他所有。
小林认为房子是两个人买的,应该平分。而且,他在南宁没有房子,房子应该归他所有。此外,他还有孩子要抚养。因此,在分割财产时,他应该给自己更多。此外,小林还要求唐老伯一次性支付生活补贴。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非法同居解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由于双方在购买房屋时均不能证明各自的出资,故确定该房屋归双方所有,应按照平等分享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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