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外国人没有北京户口,只有丈夫的名字在房产证上。现在,她的丈夫想离婚并独占房子,所以景女士起诉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她对房子的共同财产权,以便分割房子。昨日,媒体获悉,丰台法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三》,认定涉案房屋属于其丈夫的个人财产,并裁定驳回景女士的诉求。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本市第一起相关案件。
妻子要求房屋共有
原告景女士回忆说,她和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注册。
景女士说,她买房子的时候,和李先生一起付了首付,还贷款了。后来,他们用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了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现李先生提出各种理由与她离婚,并拒绝在产权证上签名,意为独占财产。为了维护她的权益,她要求法院确认她对所涉房屋的共同所有权。
丈夫称房屋父母出资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景女士的意见。李先生说,所涉房屋的首付款是他父母出资的,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房屋是送给他的个人礼物,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李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景女士的主张。
为了证明他的主张,李先生邀请他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李先生的母亲说,她自愿为儿子李先生买房子。她和妻子陪儿子和儿媳去看房子,她给了儿子17万多元买房子。景女士不同意证人李牧的说法,她说她父母婚后支付了购房款,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存款。
法院判决
房产归丈夫个人所有
丰台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景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首付款由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其产权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只能视为给子女中一方的礼物,该房地产应被确认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景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拒绝支持。
但是,法院指出,由于购买期间支付的税款和随后的住房贷款是由原被告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如果原被告后来离婚,房屋所有人应在离婚时给予对方赔偿。因此,法院裁定,景女士的诉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