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涉及多方关系,情人之间的协议是贷款或礼物,丈夫将处置共同财产,妻子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经过多次判决,法院最终是如何做出判决的?
案情简介:1997年2月至3月,王与刘相遇后,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再次讨论离婚后。1997年8月,刘与前夫离婚。同月,王出资10万元为刘买了一套房子。该房产的所有人登记为刘,刘一直住在那里。1998年3月至4月,王向刘提供现金5万元,空调3万元。
原告王在诉状中称:本案原告与被告刘18万元的借款关系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附有终止条件。既然刘想和别人结婚,那就应该作为附带的终止条件,而刘应该归还所欠的钱。在诉讼过程中,王的妻子杨要求参加诉讼,理由是这18万元是夫妻共有财产,王未经同意侵犯了夫妻共有财产权利,法院不予许可。
区法院一审判决和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刘对王的欠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违反了社会秩序和良好风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法或者不可能发生,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规定,该笔欠款不能证明王与刘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第二,王提供给刘的18万元实质上是一份礼物,故判决驳回王的主张。
判决生效后,王、杨均不服,向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经审查,某省检察院认为,王给刘的18万元,未经其妻子杨同意,侵犯了杨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杨对此案有争议的18万元有独立请求权。法院拒绝杨参加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程序违法。因此,一个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议,理由是最终判决违反了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