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东西该不该要回,情侣分手后曾经送过的礼物能要回吗?

坠入爱河后,我能拿回我的东西吗?本文对近年来法院审理的一些夫妻分手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法院可能并不支持追偿。

法官这样说:

相爱的夫妇经常为对方的消费买单。日常饮食和娱乐的费用是双方维持和发展当前情绪的必要费用。在没有书面协议或形成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夫妻之间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馈赠。一旦双方都终止了他们的爱情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另一方归还。

但是,对于彩礼、购房、购车等大额支出,除非接受方与一方有相反的证据,否则可以推定支付方“将来一定能够期待”作为支付的前提条件,如果因爱情失败而未能分手,则肯定不符合赠与人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有条件解散的礼物。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礼物将失去其法律效力,而在双方之间,

彩礼有机会拿回来

捐赠者必须证明礼物是“有目的的礼物”。

有些案件涉及大量金钱,大部分诉讼当事人是男子,而有些人认为他们被金钱和感情所欺骗,指控妇女构成不当得利,应归还财产。

2013年6月,白领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同龄女性何。

不久之后,他们谈到了爱情。他多次向郑索要现金,理由各不相同。郑本来打算将来嫁给何某,每次都爽快答应,汇了4万多元给何某。

没想到,两人在谈了一年多后相爱了。郑认为自己的感情受到了欺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4万多元的汇款。他认为钱不需要归还。"男人和女人相互给予财产是正常的."。

经审理,本院认为,郑以结婚为目的与何某交往,其为巩固双方爱情关系而应何某的要求,先后向何某寄钱的行为符合以解除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因此,当两个人之间的婚姻目的未能实现时,该礼物的解除条件已经实现。受赠人拒绝返还捐赠财产的,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裁定何应返还4万余元。

调查法官指出,如果赠与人能够证明该赠与是有目的的赠与,一旦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例如,为了结婚而给对方的彩礼属于目的礼物。

告对方“骗钱”需要举证

在情侣间的交流中,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日常用品是一种正常现象。

在相当多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发泄情绪、报复、发泄愤怒,并要求被告返还沟通期间支付的生活费用,如吃饭、看电影、旅游、赠送给对方的衣服和珠宝等。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很难证明被告实际收到了礼物,即使原告提供了发票,也很难证明它实际上是花在被告身上的,而且大多数被告没有确认原告的主张。原告有很大的诉讼风险,有些人主动撤诉结案,坚持诉讼到底的人往往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4年3月,张在一个交友网站上认识了同龄的李。经过几个月的接触,张认为他的女朋友是同舟共济,所以他要求分手。分手后,张不甘示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返还不当得利,即李在交往期间所花的费用。

在张的投诉中,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列出了一些消费费用,包括:李手机1659.5元,帮助充值300元,美国品牌电脑包139元,时尚休闲女鞋426元,时尚女装79元,126元,电动车等

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张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李的生活用品,以维持两人的交往,是情侣交往中常见的正常现象。张声称他买了李的手机、衣服、眼罩等。只是当他的感情被欺骗时,他却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法院裁定,双方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欺诈,并裁定驳回张的所有诉讼请求。张拒绝接受上诉。二审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看法律是咋规定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

(二)捐赠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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