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中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同意。在本案中,当事人在约定的离婚期间购买了彩票。根据我国法律,彩票中奖的奖金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共同分享。
【案例】
陈某和妻子苏某于2002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前,陈某用10元钱买了一张5元的福利彩票。离婚三天后,陈某赢了8000元。苏某得知后索要奖金4000元,理由是彩票是离婚前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认为奖金是婚后获得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不同意这种分割。
【评析】
虽然奖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苏是彩票的共同出资人,所以他仍然有权要求分割奖金。具体原因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同意。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彩票本身不是财产,而是一种合同凭证,是彩票发行中心与彩票购买者在购买彩票时签订的幸运合同凭证。在幸运射击契约的契约关系中,彩票玩家能否获得一定的奖金是不确定的。彩票玩家持有正确的彩票证书,并享有一种预期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彩票是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购买的,因此应该确定彩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苏某是与陈某合资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幸运射击合同的当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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