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吴女士因与丈夫朱先生意见不合而提出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朱先生未经妻子同意出售了夫妻共有的两处房产,并对妻子实施了家庭暴力。本院认为,朱先生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按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今年12月中旬,当法院裁定吴女士与朱先生离婚时,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决。
吴女士与朱先生结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夫妻关系不和谐,多次吵架。去年6月,吴女士来到法院要求离婚。提起诉讼时,她提出诉讼保全请求,查封了甘区一套夫妻共有的房屋。吴女士提出,被告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悄悄转卖,并要求被告按市场价值返还所售房屋的折价款,被告名下的定金归自己所有。
本院发现,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朱未经原告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屋转售给被告,并获得30万元。吴女士认为这栋房子现在值50万元。朱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另一套房产以人民币52万元转卖。吴女士认为这栋房子现在值60万元。法院还认定,朱先生有人民币联名存款和一笔总额超过10万元的留学存款,其中一部分存款为美元存款。
法院认为,吴女士与朱先生结婚后,由于朱先生的过错,夫妻关系不好。吴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朱先生对吴女士进行了殴打和责骂,并转移了她的共同财产。他们之间没有和解的希望,所以应该允许他们离婚。由于被告在诉讼期间未经原告同意将共同财产转让给他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定,原告应当为共同财产支付更多的积分,因此被扣押的财产可以判给原告。对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转让的房屋,原告可以按现行市场价格扣除未偿贷款部分,获得房屋折扣。
几天前,法院一审裁定准原告和被告离婚;留学保证金和被告名下的共同保证金属于原告;甘区的一套封闭房屋归原告所有,贷款由原告偿还;被告就转让的两栋房屋向原告支付了50万元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