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4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陈立家律师建议,在诉讼程序中,以掌握证据材料为主要努力方向,通过法定处理程序为依托,可以以协商调解为主要方式处理相关争议,避免在诸如涉及合伙份额财产性权益分割之后产生后续难以预料的困难和情形,建议综合考虑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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