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有关财产房屋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讨论纪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离婚案件涉及产权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仅数量、类型增多,而且情况复杂,各分庭处理不一。 为了统一政策思想,有助于稳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在总结审判经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本市各级法院座谈讨论,与会人员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形成讨论纪要,经高院评审委员会讨论同意,分发参照纪要执行

一.离婚时财产的确认和分割

(一)、一般原则及处理

离婚时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照顾无过错人员、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原则。 要注意区分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他人共有财产要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合理处理。 双方以协商方式约定婚后某项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婚后所得财产分别所有,离婚时应当协商处理。 约定财产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口头协议双方没有争议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可以确认其效力。 通过约定财产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2、不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产经过十五年,动产除金银首饰、古董、集邮外,经过十年的,一般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分居并分别负责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考虑双方对财产的实际占有情况,判定为各自所有。 一方财产明显多于另一方的,可贴现的分割

5、申请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的,双方以各自收入购买的物品及其他合法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的情况一般是各自所有。

6、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可以对第三人涉足的被害人和财产继承、赠与给予适当照顾。

7、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当,离婚时可按夫妻双方商定的价格定价; 协商不成的,应当扣除处理时的市场价格和折旧确定该财产的价格,对房地产、红木家具等贵重物品,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评估。

(二)、私房查明和分割

8、结婚后,双方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翻建、重大修缮或者扩建的,离婚的,该翻建、修缮或者扩建部分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应当适当照顾原所有权人。

9、结婚后,一方或双方拆除重建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房屋,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房屋产权; 无协议的,为父母建房提供少量资金和劳动力,且本人不居住重建住房的,该住房为父母财产;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不放弃产权、参与建筑、居住重建房屋或者扩建他人房屋的,该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

10、离婚时,当事人要求与分割其他家庭成员共用房屋的,另行立案审理。 离婚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待房屋出售财产案件处理后再处理离婚案件。 对争议中的财产主张财产权,均不起诉的,离婚后,在双方有分居房屋的前提下,该争议中的房屋可以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1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公房、优惠价房、补价房等,职工个人出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尽可能让双方分家。 如果房屋没有,如果没有条件,可以抚养孩子,或者优先照顾无过错者。 双方情况相同的,一般应当归出资补贴单位或者主要出资补贴单位的职工所有,取得的房方应当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支付房方应取得的份额。

12、双方使用的公有住房装饰、扩建的材料和费用,离婚时,一方迁移他人居住的,应当按照房屋装饰、建设的实际价值、享受时间,由住宅方向住宅方支付合理的折扣。

(三)、若干特殊财产的确认和分割

13、结婚后一方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该权利未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可以不处理。 双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也为双方共享。

14、婚前一方经营、承包,婚后继续经营、承包的,其净利润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尚未获得收益的部分由双方协商,或按当地同类水平、历年收益损失及化费成本评估,继续承包,经营方支付另一方适当的收益折扣。 生产资料分割的,一般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承包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作价支付; 双方都有经营、承包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从有利于生产、经营出发处理。

15、结婚后,一方或双方购买的股票和各类债券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除双方协商外,股票一般各一半以为宜,各类债券考虑其收益情况,公平合理地进行。

购买婚前股票,婚后该股票的收益,是购买股票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后一方以婚前资金购买的股票或股权投资为业的,所得利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风险责任也由双方共同承担。

16、婚前购买的“彩票”,婚后中奖的是购买者的婚前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购买的“彩票”,中奖的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离婚时,彩票尚未中奖的,应当判断彩票的归属。 离婚后当选的归持有彩票的人所有。

17、婚后购买的燃气建设债券和燃气灶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可以由使用燃气的一方统一所有。 燃气使用权方面,管道燃气由住宅方使用,液化气体今后在考虑各方使用液化气体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原则上由家庭名人使用。 无论是否为燃气安装支付了初始装费,燃气用户均可补偿另一燃气的初始装费的一半。

18、婚后购买安装的电话机、燃气热水器、空调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燃气热水器、空调一般可归房主所有; 电话机原则上归名人所有和使用。 使用者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现在购买的安装费的一半左右。

19、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遗产尚未继承分割的,遗产范围和继承人明确,继承人方愿意先向对方支付适当的应当继承的财产,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一并审理。 遗产、继承人不明确或协商不成的,按遗产分割后另案处理。

20、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保险金,根据投保财产归属确定该保险金归属,参加家庭财产保险或参加特定财产保险。 如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保险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参加特定财产保险,财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或者个人财产,该保险金属属于该方个人财产。

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的人身保险金是死亡、残疾赔偿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属于受益人及其妻子(丈夫)的共同财产。 未指定受益人的,属于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 为储蓄性保险金,一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参保保险金,有一半以上是婚前投入的,按照婚前投入的资金确定该保险金的部分婚前财产。

夫妻为子女投出的“子女保险金”,是保险期满获得的保险金属子女的个人财产。 中途退款,所得退款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四)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财产的保护

21、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希望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法院可以在法律文书记述明确的事实中表明,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主文中明确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抚养人保管。

22、离婚时,赠与他人未成年子女的贵重物品,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的保险金等财产,可以在判决或者调解主文中明确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抚养人保管。

(五)债务确定和负担

23、婚前一方为结婚购房所欠债务,结婚十五年过去了,其债务仍未还清。 离婚时其部分债务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4、离婚的,下列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因一方违法行为所负债务,夫妻共同享有的除外。

)2)一方享受为自己浪费的债务;

)3)夫妻约定个人承担的债务,债权人知道的;

)4)为自己单方面利益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25、婚前一方所负债务数额较大的,婚后双方偿还或者另一方婚前财产偿还的,离婚时按分割共同财产补偿。

26、离婚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的归属及金额没有争议的,可以在离婚案外协商解决,或者可以在离婚案中明确债务负担,但债权人无需为第三人。 债务有争议的,应当通知债权人另行起诉。 该债务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27、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根据借书证一般由借书人承担; 债权人属于亲属或朋友的,也可以在离婚后由亲属或朋友关系人承担。 另一方应承担的债务,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扣除或给付对方的一部分金钱。 夫妻共同债务由非借用人承担的,应当告知债权人更换借用书。

(六)离婚中人身、财产损害的处理

28、结婚后,一方伤害另一方人身,离婚时对被害人在诉讼时效内向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 赔偿费用可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加害人的婚前财产赔偿。

29、一方在离婚诉讼中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对方婚前财产的,经查证可以将所隐瞒财产返还侵权人,受害者应当份额对价,对价一般按判决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对隐匿、转移的财产的成色、质量、金额有争议的,一般可以接受并确定被害人的指定。 隐匿、转移财产出售或者毁损的,可以按照财产价值折价给付; 必要时,可以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处以扣分或者罚款。

二.办公室居住使用

(一)、一般原则和规定

离婚时办理房屋居住,应当坚持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有利于保护合法居民的公邸居住权,有利于房屋合理使用和社会稳定的原则。 公营房屋的居住使用原则上由有关主管部门解决,特殊情况可与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30、离婚案件办公室居住使用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或者诉讼外依法达成一致的,一方当事人在国外、港澳台,办公室出租给市政府使用的,可以不处理。

31、房屋隔离、拆迁、拒不门外,且双方均无其他房屋居住场所,又无其他处理办法的,必要时中止审理离婚案件,并通知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部门申请解决住房或自力解决后继续审理离婚案件。

(二)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的确定

32、离婚时,无论是一方出租户名,还是一方父母或亲属出租户名,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安排住房,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安排住房,结婚居住,使用该公有住房时间长的,户籍在此,他处有住房

权利。

(三)用于公营房屋居住的(处理

33、双方当事人有商品房居住使用权的,该商品房有分隔、分户条件的,经房屋出租人同意后,可以对商品房进行分隔、分户,并作出明确双方居住使用住房的判决。

34、双方当事人有共同住房居住使用权的,该共同住房有换房条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换房达成一致,办理换房手续后,明确各方当事人居住的公共住房。 有适当换房来源的,一方无理拒绝的,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生活和工作方便的情况,决定迁入换房后的房屋内居住。 拟交换的房屋为他人居住的实房的,将该交换人列为离婚案件第三人,经其同意可以申请。

35、双方当事人有公共住房居住使用权的,离婚时,所居住的公共住房没有隔断,

分家、改变条件的,双方互不相让、协商不成的,离婚后争议公有住房使用权原则上归单位管理的住房一方,优先照顾父母亲属借户名一方、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一方。

在住宅方户籍或者原户籍地有住房的,或者他处置的公有住房是配房人口之一的,或者有单位宿舍的,可以判决迁移到该地方居住。 如果房方已经在那里居住,该公房出租名人不属于第三方的房间还没有在那里居住的,该公房出租名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第三方。

住房方面必须向住房方面支付适当的住房补助费。 租赁住房属于结婚租赁住房、婚后租赁住房、婚后拆迁租赁住房的,住房方应当按照原住房标准发给租赁住房补助费。

36、离婚时,一方婚前对个人分配租赁公寓,一方父母和亲属分配租赁公寓,因结婚时间不长,争议公寓结婚或婚后分开,但另一方在他处有另一套住房的,属于该公寓的可以判断是将住宅方转移到原来的户籍地、单位的宿舍居住,还是租用别的私房。 住宅一方房屋宽敞、可以分房居住的,一方也可以判断为再婚或者待到发现住房时,居住一方应当承担居住期间的住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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