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2001年和我现在的丈夫同居到2006年。 06年3月注册了结婚。 现在他太男性主义了,对我不理不睬,生病了也不理不睬,无法过正常的生活。 我在准备离婚。 但是,在我们同居期间,他所获得的收入和2004年购买的房子是我在分割但是,2007年签署的合同到期重新签署了,所以谢谢这个房子、补充: 20007年的房子,是2000年的,不是产权,而是使用权。 在合同上签名,2007年到期重新签名。 有效期为五年。 这所房子问问我对分割有没有权利。 婚前财产未经公证。 结婚后一起生活3-5年的话,自动由双方共同所有。 有这样的说法吗?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必须是分割,如何才能证明是共同的? 你能证明这期间获得的收入都是共同的吗? 那样的话,买的房子也是用我们这期间共同的收入买的吧。
律师解答:
民法典规定,先同居后结婚的,在同居期间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主要指年龄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同居期间。 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你们2001年开始同居,而且你们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从那时起你们的财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分割。 不遵守民法典的共享原则分割。
两者条件不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为共同的财产,两个人必须共同创造的民法典规定,那就是你害怕不工作,都是他讨厌的,其中一半也是你的。
使用权不能为分割。 但如果你们共同承租,你就有使用权,可以继续住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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