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协议的特点包括协议内容的复合性、生效条件的特殊性、解除婚姻关系效力的前置性,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体现在两方面,具体详情请参阅以下内容。
离婚分割财产协定的效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含义
协议离婚中财产协议(以下简称财产协议)涉及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财产的条款或协议离婚导致财产//108.cn /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特征
1 .协商内容的复合性
2 .生效条件的特殊性
3 .解除婚姻关系效力的先行性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这类法律的效力体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实际上开始履行。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相应地也体现在两个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肯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关于履行的规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这一点与诉讼离婚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的财产处理内容也是当事人协议的结果,但该协议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因此调解书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 而与财产协议不同,法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协议内容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 因未经司法审查,在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像其他合同一样,先接受正当性审查。 其合法性得到确认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后可以申请执行。
因此,财产分割协议达成后在离婚诉讼中不得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两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中不得互通或混淆。 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于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所有环节。 在财产协议中,一方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的名义给予对方。 (对此,诉讼离婚中只处理(夫妇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只能以其他理由处理。 请参阅。 协议承担离婚中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用于协议离婚环节,不能独立于协议离婚,不能用于诉讼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效
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宗旨是诉讼离婚,司法解释1的第31条规定为:“01030300 但协议离婚中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不适用“两年”时效规定,而是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离婚应当适用“男女双方协商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问题发生反感,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