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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的分割问题的几点具体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或者以口头形式约定的,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但是,回避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一方或者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继承、赠与的财产;

(三)一方或双方通过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五)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

(六)一方或者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获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婚期在10年以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返乡生产补助费,应当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分开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的,各自单独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分得的财产有差别时,差额部分由得到较多财产的一方用相当于差额的财产补偿另一方。

5、登记结婚,无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双方赠与的礼金、礼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处理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选择分割各自出资购买,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高价值生产资料经过8年,珍贵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不能查证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也可根据分割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时予以差别。 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经营的,入伙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为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 分配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要考虑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经营管理,按合理的分割或折扣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装饰、原拆除工程,但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属于所有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分割对不宜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当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抚养子女一方或无过错方的照顾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了房子的一方必须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房子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必须照顾妇女。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离婚后以无房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可根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2年。 无房者租房经济确有困难,拥有房屋产权的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15、离婚时一方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根据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一方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以下债务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须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行筹资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4)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买财产所欠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物致使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 取得的财产性质难以认定是请求还是赠与的,可以按照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变卖财产的,对已查明离婚的财产问题可以先处理,暂时难以确实查明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等出售财产案件审结后再重新开始离婚诉讼。

21、一方非法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却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出售、损毁的,分割财产的,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的一方,分少或者分具体处理时,将隐藏、转移、出售、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出售、毁损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另一方应得的份额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协商不够的,隐藏差额部分,转移、出售对非法隐瞒、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非法同居的,依照其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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