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以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往往以婚姻登记手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没有亲自到场登记,借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存在瑕疵等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同时又缺乏结婚实质性条件的,法律规定的,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但对只有程序瑕疵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因婚姻申请瑕疵问题申请婚姻无效的,依照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 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只能作出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判决。
案例:
1998年,万州胡某和女友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开始共同创业。 2001年两人举行了婚宴,2002年春节提出结婚申请,委托他人领取结婚证。 2005年9月,胡某本人以外的人去领结婚证,以结婚不合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当时法院判定两人结婚无效。
律师的说法:
*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倪*说,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委托他人结婚是两人的共同意愿,是“程序瑕疵”,构成了两人结婚的实质性要件,认为结婚有效。
法律法规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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