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该如何把握?
答: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财产(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的理由,规定为“诈骗、胁迫等”,不仅限于诈骗和胁迫。
二、如何判断彩礼?
答:司法解释(二)所涉及的彩礼,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以当地风俗习惯为依据,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被迫给付的,具有明显的惯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者收钱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情况和个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不支付彩礼就不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 否则,只能按照赠与办理。 司法解释(二)不能适用第十条的规定。
三、可诉请回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
答:实际上,彩礼的给付人和受益人不仅包括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因此这些人可以成为彩礼返还诉讼的当事人。
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涉及被告彩礼返还诉讼或者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受益人或者自己不是实际受益人的抗辩,彩礼给付实际上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者代表,人民法院对此抗辩不予采纳
四、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只是形成同居关系。 因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者亲属依照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男女双方未提交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在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无知而只形成同居关系。 但是,在法院解释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可能愿意感情上的善加登记,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简单返还彩礼反而不公平,或者容易引起矛盾,在审理这种情况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例中的
五、应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把握?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条件优越的,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买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实际上已经转化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啊
因此,我们在处理彩礼返还案件时,应该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发放的彩礼使用情况、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是否发生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 也应在处理方式上加以运用,特别是彩礼转化为共同生活财产的,彩礼的返还可以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 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六、是否可以按数量比例直接使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cn ),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价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 由于该规定本身不是强制性规范,“难以按市价分配”不是“与数量成比例地分割”的强制性前置条件。 因此,在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个案情况,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外,还可以直接按数量比例分配。
七、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如何处理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a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作为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公司,这部分共同财产已成为公司财产,归公司所有,离婚时直接(.cn )。 夫妻协商同意非公司股东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该当事人不愿意承担出资额外负担的,可以对公司现有净资产进行评估。 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照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相应净资产价值,根据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承担出资额外负担的一方支付另一方应得的款项或财产。 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的一方预付,或双方各预付一半。 当事人不愿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这部分共同财产。
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地方。 离婚双方毕竟有夫妻的名分,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所以可能也有了孩子。 财产分割订立协议时,除了纯粹利益的考虑外,还往往含有感情因素,因此,人民法院对“危害他人”的认定,也应当慎重。 不应该把打算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看作另一方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结果。 只有在一方利用另一方的生产,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监护人监护不充分等情况下,使另一方签订了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协定时,才可以认定危害他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