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司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1,离婚公司财产如何分割纠纷

离婚诉讼中,如果需要分割公司财产,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划分呢? 关于离婚公司财产如何划分分割离婚公司财产的原则,请阅读以下文章。

离婚公司财产如何办理分割

一、所有权是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所有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是指个人以婚前财产或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投资的所有权。 这部分股份本身是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益,如公司利润分红、股价上涨出卖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在个人财产投资中获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如甲男少女于2006年办理婚姻登记,甲男于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份比例为50%。 这50%的股权为贾男个人财产,但近两年,若该公司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则贾男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为15万、20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配

二、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时根据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基本原则是直接平均分割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由于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如双方协商一致,原则上按平均分配。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价分配的,由人民法院按数量按比例分配”例如,上市公司**电子于2006年2月10日,因第五大股东刘*涛与妻子习-玫办理离婚手续,持有刘*涛2300.58万股中的一半即11502900股(公司总股本的4.68% 经过这样的分割,刘*滔成为与习-梅齐名的**电子的第五大股东。

另外,权利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限制股的情况下,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股的情况也同样不能违反公司法关于转让限制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被限制转让的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申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退休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规定”。

(二)有限公司夫妻共同所有权的多种处理方法

由于有限公司兼具人性和资本性的特点,处理夫妻共同所有权既要尊重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要考虑股东数量少而规模小,让不懂经营的夫或妻股东的另一方直接获得一半的所有权是公司经营的稳定和长期发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有限公司股权主要有三种情况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投资,双方各占一定出资比例,股东只有夫妻二人夫妻公司。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丈夫或妻子方名义与他人合股投资。

3、夫妻与他人合股投资。

分别对这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对夫妻公司的股份分割

在股东只有夫妻两人的公司中,夫妻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往往经过离婚分割后,双方的持股比例就会相同。 为什么会这样呢? 这里举一个例子。 甲男和少女结婚注册有限公司。 甲男占80%,少女占20%。 80%的甲男和20%的少女都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因此,离婚时甲男为80%的一半和20%的一半即50%。 少女也一样。

解决股权分配比例问题后,下一个问题是谁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不受离婚共同经营影响的,可以保持企业整体不变。 直接持有分割股,双方各持有50%,进行合作经营。 两人从过去的夫妻关系成为现在的合作伙伴,**电讯的创始人邰*淳和前妻芦离婚后,**电讯的处理就是这样

)2)夫妻一方在离婚前虚名不参与经营,又无经营能力的,双方离婚后可以将公司全部股权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根据公司资产评估情况向对方进行补偿,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3)双方均主张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夫妻反目不想合作经营的,可以以投标价较高者为唯一股东,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4)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的,应当先清算解散公司,两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的财产。

2、以丈夫或妻子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设立公司,夫妻所有权如何分割

这种形式的有限公司,因为涉及第三方,所以关系很复杂。 好在法律依据比较明确,处理时可以直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名义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属于该公司股东,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夫妻同意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部分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给予分割过半数股东转让或者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 ”

根据上述规定,在分割的夫妻合股认购顺序中,其他股东无疑优先于该股东的配偶。 另外,有必要明确夫妻中股东方也应该优先于其他股东。 如甲男和丙、丁三人投资设立的某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分别为甲40%、乙30%、丙30%。 目前,甲男少女决定离婚,这40%夫妇的共同所有权双方各分一半。 由于少女过去不是股东,无法将这20%的股权直接分配给少女,经评估和协商,这20%的股权价值为40万。 如果甲男愿意购买的话甲男没有购买的意向,但是丙或者丁希望的话,丙或者丁向少女购买40万并支付。 在甲男和丙都不想买的情况下,少女取得了该公司的股东身份,占股份的20%。

3、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投资形成的股权分割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夫妻本来就是股东,既没有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份的问题,也没有一方退出变更公司的问题,如果是,按照婚姻法夫妻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夫妻之间公平的

三.夫妻协商一致将共同所有权转移到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夫妻共同所有权处理方法。 夫妻离婚时,将所有权作为不动产或者存款处理,双方决定将该部分财产划转到未成年子女名下,在该子女成年前,将该所有权委托给夫妻一方,由其父亲或者母亲代行股东权利。 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关于该股权的转换,除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外,还必须征得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注)如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则无需考虑这个问题。 其次,未成年人成为股东是否合法。 《公司法》虽然对股东的行为能力没有明确要求,但是我们认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成为股东并不违法。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既然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也应该可以赠与。 关于《公司法》中提到的“合法继承人”,因为没有规定是成人还是未成年人,所以未成年人也可以转让股份。 此外,实际上已经有很多未成年人股东,并得到了批准,就像引发轩然大波的北京银行“娃娃股东”案一样,上海法院首次判决娃娃股东持股合法。 重庆市工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外,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继承、赠与成为公司股东。 ’未成年人股东的合法地位似乎已得到法律确认。

因此,夫妻同意将股份转移到未成年人名下也应该认为只要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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