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财产怎样分割,离婚了怎么分割财产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呈现出明显的多样化、复杂化趋势,这无疑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一、商品房屋分割问题

由于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房价的大幅增长,离婚案件住房已经成为当事人投诉争论的焦点。 另外,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市民,已经在购房者中占了相当大的数量,它们把住房作为共同财产中的主要财产,因此如何公平公正地解决婚姻住房问题,如何让当事人信服法院的判决,是每个陪审员面临的新挑战《婚姻法》年对离婚住房分割问题作了规定,但实际上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很难在认识和裁量的尺度上统一标准。 试就离婚案件中的住房分割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婚前购房并已婚后偿还贷款的房产分割

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并部分偿还的,该房产应当是婚前财产。 但有时双方婚前共同集资,也有一方父母追加资金共同购买,但购买合同是以一人的名义写的,在确定是否为共同财产时,必须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般不支持。 自婚姻关系确立之日起购买的不动产,无论双方谁还贷款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分居很久且有证据证明分居期间内经济各自独立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判断,这种情况常见

2、父母出资购房,为方便还贷款,产权写在一方当事人名下

购房由一方父母出资,为了方便偿还贷款,签订一方当事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购房合同,目前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 对此既要考虑住房合同的正当性,也要考虑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 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问题婚姻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按照解释规定执行。 但是,父母居住的房子也是以孩子的名义写的,也有以孩子的名义还款的。有的父母和孩子一起住在孩子名义面积较大的商品房里,适用婚姻法的解释显然是不妥当的。 要综合分析离婚双方的实际收入、结婚时间长短。 显然,如果离婚当事人收入非常丰厚,父母退休工资微薄,子女有可能买房供父母居住。 相反,如果孩子工作时间不长,父母工资收入高,孩子没有购房能力,就不能认定为离婚夫妇的共同财产。 二代同住住房,原则上应视为父母为子女购房,评估后公平的做法是将住房总价格减去父母居住住房的价格和上涨价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住房上涨的认定和分割

近几年,房价上涨幅度较大,不少房屋的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当初的购房价格,这也是加剧离婚双方当事人住房纠纷的一个原因。 例:一对夫妇婚后20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首付7万元,贷款13万元,已还款3万元,双方离婚时,由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评估,该房屋现值40万元。 法院认为首付7万元和已偿还的3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每人5万元,提价2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每人10万元,房屋占有方应当向对方给予15万元的房屋补偿。 这实际上是一个简单的计算公式,如果该商品房包含一方父母的资金或住房投资,且双方已经批准,还应当计算其投入和相应的升值比例。

4、商品房所有权人是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对此是否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房屋所有人是夫妻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较为常见。分割财产的,养育子女一方主张这种行为是赠与行为,子女应当有住房份额,该份额由抚养人代为监护管理。 另一方面,它主张房子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财产权写在孩子名下是为了避免某些法律规定和购房时随意写,完全不存在赠与问题。 由于子女的份额涉及数万元或十几万元的财产金额,双方争执激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赠与人,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被赠与的财产转移前撤销赠与。”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的成立条件首先是赠与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其次是赠与财产的转移。 夫妻购买商品房是以三个人的名义写的,但赠与人之一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赠与财产也没有转移。 进一步说,在赠与财产未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取消赠与合同。 因此,商品房购买合同中,即使是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也不得承认父母有赠与子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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