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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离婚标准是什么?离婚的孩子也被判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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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标准费用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儿童保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如有固定收入,护理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照料费用的儿童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无固定收入,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护理费金额。

在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2.抚养费用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护理费应定期支付,如条件允许,可一次性支付。

第9条规定,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他的财产可以用来抵消儿童保育费。

根据上述规定,抚养费用通常按月支付,并存入儿童特别账户抚养或在探视儿童时支付。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因为这样可以省去要钱的麻烦,并且可以抵消对方支付的房价。然而,是否采用一次性支付取决于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对方的态度。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付款,法院将不会下令一次性付款。

抚养费用不仅指生活费用,也指《婚姻法》解释(1)第21条明确规定:“费用”抚养包括三项,即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因此,离婚时,除生活费用外,还应充分考虑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并在抚养费用标准(20~30%)范围内寻求更高的比例。

3.在什么情况下,父母有义务为18岁以上的儿童(成人)支付抚养

一般来说,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在18岁时终止。18岁以后,父母没有法定义务抚养,包括他们的孩子在大学期间的费用抚养。

同时,《婚姻法》第21条规定,当父母未能履行其义务时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婚姻法》解释(1)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儿童”是指仍在接受高中或以下教育的成年儿童,或者已经丧失或尚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其他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儿童。

根据上述规定,父母仍需在子女年满18岁时履行抚养义务。

(1)儿童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儿童因主观原因(丧失或不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用变化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法第18条规定,如果父母有支付能力,子女增加抚养费用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一)原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由于儿童生病或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来的数额;

(3)有其他应当补充的正当理由。例如,原抚养收费标准太低。

3.离婚后,直系抚养子女中的一个可以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号法律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父母一方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并出现纠纷,应责令其恢复原来的姓氏。

根据上述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绝支付儿童保育费。同时,如果父母一方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引起纠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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